王×等与张××等人合伙纠纷再审案
文章摘要:
【提示】合伙企业的实际性质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性质不一致时,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性质为准。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的实际性质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性质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性质为准。企业的对内性与对外性应严格区分。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设立企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企业的性质。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的实际性质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性质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性质为准。企业的对内性与对外性应严格区分。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设立企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企业的性质。
文章摘要2:
【来源】《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王×等与张××等人合伙纠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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