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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

更新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6223 次 标签: 分配利润 公司决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
【提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
【裁判摘要】根据修订前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亦保留了上述内容。据此,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一般不宜直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