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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4-04-13   浏览次数:67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且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公司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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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1.《公司法》适用公司类型范围仅限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且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公司。

公司法仅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回目录

1.我国公司法只能规制具有中国国籍公司;

2.只有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登记的公司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采注册登记主义)。

公司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回目录

1.公司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国有企业:

A.不改建为公司的国有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B.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适用公司法——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②集体企业:

A.没有改建为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B.改建为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不再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③外商投资企业——

A.公司法为一般法;

B.外商投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特别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法》(2018)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行为发生时法律的适用】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公司法的参照适用】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84号

裁判要旨】集体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终字第217号

问题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共有经济组织形式。由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性企业形式,在设立机制、治理结构、分配方式、股东身份及人数限制等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属性及范围也有所不同。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高管人员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行使方式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未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纳入调整范畴,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享有知情权范围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该章程作为全体发起人就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达成的协议,对全体发起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效力,应受该章程的约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号

【裁判摘要1】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南连光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系在中国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需履行向其股东提供和披露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故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有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2】詹某某虽然是南连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时又是南连光华公司的股东,其起诉公司系其作为股东的维权行为,不存在诉讼关系的混乱及无法理顺的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195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杭州湾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依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故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杭州湾公司虽未设立股东会,但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定。凌某某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杭州湾公司已经就公司盈余分配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97号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公司法》调整的主体,更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蔬菜集团其工商登记信息及法人营业执照均显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蔬菜集团并非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依照《民法通则》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故蔬菜集团并非《公司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更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经营公司虽为蔬菜集团的唯一出资人,但其身份并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故二审法院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商业经营公司对蔬菜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涉及的铸钢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我国未颁行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有公司制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组织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应首先尊重企业内部的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没有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对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也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主张离任董事离任后从事相关行业违法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依法不应活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6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对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钢窗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参照原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的精神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处理。长白钢窗厂对拆迁补偿款的处分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按股权比例表决的有关规定。代某某、王某某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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