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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出资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6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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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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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权利形态) 回目录

1.货币出资: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用各种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出资。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出资:

(1)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提示】《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出资评估作价规则 回目录

1.“需要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评估:

(1)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劳务出资评估: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义务履行 回目录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A.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出资义务的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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