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内容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9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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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合伙合同)是指各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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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合伙协议(合伙合同)是指各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合伙协议订立过程 回目录
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合伙协议形式 回目录
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普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事项 回目录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A.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设立合伙企业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合伙协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内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