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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让利”约定

更新时间:2021-02-10   浏览次数:52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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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结算“让利”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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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也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要双方协商同意,“让利”约定合法。

2.强制性招投标项目、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

(1)在招标文件的条件中的让利合法;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后,让利构成对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对其他投标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让利不合法: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提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发包方与施工方在非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按照“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2%由施工方让利”的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1)条件:“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

(2)只有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明确、固定时,让利2%的条款才因条件成就而生效;否则,让利条款就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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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色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2%由施工方予以让利。该约定表明:双方让利2%的意思表示是一致而明确的,关于该条款生效,双方为附加任何条件。“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是确定具体让利数额的计算基数,不能以双方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为由就否定让利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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