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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标项目业主与中标候选人以外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50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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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业主自行招标与中标候选人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1)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2)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第三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有效;中标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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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2.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第三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1)施工合同有效;

(2)中标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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