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益诉讼在争议中前行 更新时间:2015-02-07 浏览次数:18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建议由具体部门法对有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设立时间、组织结构、经费情况等作一定限制;一旦将公益诉讼纳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之内,将间接实现其他主体参与公益诉讼 文章摘要2: 目录 1谁有资格当原告? 2【案例链接】丁夏、张新、严佳磊诉新疆海德酒店违反《国旗法》案 3“法律规定的机关”:需要部门法配套修订 4【案例链接】天津市海洋局诉“塔斯曼海轮号”溢油污染案 5“(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需更明确和限制 6【案例链接一】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省江阴市集装箱公司污染环境案 7【案例链接二】“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曲靖市铬渣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8检察机关未明确为原告 9【司法文件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诉张苏文返还国有资产一案的复函》 10【案例链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案例 11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上一篇: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 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