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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利建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47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利建等损害公司权益案(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提示】如何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谋取了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裁判观点1】如果公司无力开发也未积极寻求某个商业机会,而商业机会的提供者也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不愿再与其合作,此时公司高管取得的该商业机会不应被认定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裁判观点2】当事人自主放弃商业机会,其他当事人自然获得该商业机会,并非是向原当事人夺取其商业机会,在后的当事人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当事人的权益。
【裁判意见】高管获得公司失去的商业机会不构成忠实义务违反——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第三人不愿和该公司合作的,公司高管人员获得商业机会不属于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对公司高管的非恶意的、对公司具有非损害性的竞业行为,公司无归入权和请求赔偿权。
【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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