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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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回目录
1.中级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以及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法院、自治州中级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不含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回目录
1.涉外民事案件: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一)涉案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案件。
(1)涉外民事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主要指以下三方面: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B.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失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C.诉讼标的在国外。
(二)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主体、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2.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2)案情复杂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三人或以上):
A.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条规定必须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废止);
B.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就属于重大涉外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条(废止)】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当事人人数众多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外案件:
①争议标的额大;
②案情复杂;
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3.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5)高级法院。
4.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1)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2)只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回目录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回目录
1.专利纠纷案件由部分中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1)仅限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A.专利申请受理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不涉及费用纠纷案件;
B.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C.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
(2)部分中院范围:
A.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B.大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级法院。
【提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①知识产权法院;
②最高院确定的中院;
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1)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海事法院10个:①海口;②广州;③厦门;④上海;⑤青岛;⑥天津;⑦大连;⑧武汉;⑨宁波;⑩北海海事法院。
3.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5.诉讼标的额大、诉讼单位为省级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一览表 回目录
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 ||
(1)重大涉外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 |
A.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主体、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 ||
B.涉外民事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A.专利纠纷案件(仅限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①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
②大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级法院) | ||
B.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 | 海事法院10个:①海口;②广州;③厦门;④上海;⑤青岛;⑥天津;⑦大连;⑧武汉;⑨宁波;⑩北海 | |
C.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 ||
D.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
E.诉讼标的额大、诉讼单位为省级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非重大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回目录
①知识产权法院职能和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A.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B.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由所在地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跨区管辖;
C.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
A.知识产权法院;
B.最高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C.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司法实务2:反不正当竞争的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誉的行为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誉的行为,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串通招投标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第五条 【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招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松港街道王龙名城业主委员会、宁德市永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初52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誉的行为,不包括串通招投标。因此,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解读】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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