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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21号

更新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6703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21号
【提示1】
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之内部后续行为效力:无效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内部后续行为影响并非必然连带、具有有限性,如无效性质的股权转让仅涉及部分股权且对已经作出的内部股东会决议票数不产生实质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不能影响之后作出决议效力。
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之外部后续行为效力受善意第三人制度保护。
【提示2】股东大会在股东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该股东股份的决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1998年7月21日普瑞药业第四届股东大会,是在没有普瑞高新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所作出的同意普瑞高新将所持80%的股份及收回的9.5%的赠股转让给思达公司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普瑞高新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认定该决议无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1998年10月26日,普瑞药业关于投资组建普瑞生物集团的董事会和临时股东(扩大)大会的决议,也是在排除了普瑞高新等股东权益而由思达公司取代情况下形成的,故普瑞药业投资850万元发起组建普瑞生物集团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也无效。

文章摘要2:

【来源】《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操纵大股东公司的人员私自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问题》,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的249页。
【解读】本案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作出的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裁判,与修订后《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精神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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