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0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法院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