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司诉薛雯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更新时间:2016-02-25 浏览次数:57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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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视为违反了对公司应承担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8542号(2007年12月18日)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3331号(2008年3月20日)
【裁判观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视为违反了对公司应承担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8542号(2007年12月18日)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3331号(20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