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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

更新时间:2019-11-09   浏览次数:2521 次 标签: 辩论主义 不告不理原则

文章摘要: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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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法律意义:当事人诉讼权利 回目录

    一、辩论原则实际上反映了当事人与法院在事实主张、证据提出两方面相互关系,且以当事人为主导。

    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准则:辩论→核实事实→以核实的事实/辩论内容为判决根据。

    1.凡是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辩论质证;

    2.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

    A.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B.但是自认的事实除外;

    3.法院应当正确把握好“诉讼指挥”尺度,避免超过必要限度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4.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履行职权收集证据,应避免以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定职责。

   【提示】法院审理事实、证据范围:

    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限: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举证责任;

    ② 当事人自认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辩论原则内容 回目录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2.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3.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4.辩论权的行使可以是书面、口头形式;

    5.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表达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

    6.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基础。

辩论权 回目录

    辩论权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在法院支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一、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

    二、辩论权结构:

    1.辩论权主体:诉讼当事人。

    2.辩论内容:

    A.程序问题;

    B.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

    3.辩论形式: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辩论主义内容:

    A.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B.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直接认定;

    C.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②约束性辩论原则:实质是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有约束力。

    A.当事人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B.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调查其提供的证据并对事实加以认定,最后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③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院裁判必须建立在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资料的基础之上,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质证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从诉权和裁判请求权的角度来看,辩论主义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划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力的范围;从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基于民事诉讼的权利本位、私权自治和程序公正等基本诉讼理念,诉讼请求的变更、追加等必须征地当事人的同意,法官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313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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