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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更新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36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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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范围 回目录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2.法官;

3.其他诉讼参与人。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客体范围 回目录

1.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导向和规制内容: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2)禁止前后出现互相矛盾的行为(禁反言):

A.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

B.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

C.给信赖其先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3)禁止不正当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失效是指一方当事人长时间故意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其已经不会再行使权利而实施了一定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应以违反诚实信用严重为由予以否定。

(4)禁止作伪证、虚假陈述(即真实陈述义务)。

(5)禁止规避法律规定,利用法律漏洞、不正当手段形成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适用于己有利的法律、回避于己不利的法律。

(6)禁止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滥用、超越代理权,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7)禁止证人作虚假证词、鉴定人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8)禁止翻译人员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

(9)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形成不能执行的情形,从而拖延执行、阻碍执行。

(10)禁止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禁止执行和解中的欺诈。

(12)禁止第三人滥用执行异议权。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法官的导向和规制内容:

(1)禁止滥用审判权;

(2)法官应当公开心证;

(3)禁止突袭裁判:突袭性裁判是指法院在未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

A.对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的突袭;

B.对适用法律的突袭;

C.促进诉讼的突袭。

(4)法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回避义务;

(5)禁止法院过度执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体现 回目录

1.禁止证据突袭(民事诉讼法第65条):证据突袭是指当事人故意不在应当举证的诉讼阶段完成举证,延迟举证时间后再进行举证。

(1)构成要件:

A.当事人迟延举证;

B.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以获得不当诉讼利益。

(2)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较低的证据失权风险:

A.当事人有权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延长举证期限后仍然逾期举证的,当事人首先有权利说明理由,理由充分证据仍然有效;理由不成立的,该证据可能面临不采纳风险,也可能仅承担训诫、罚款等制裁但证据仍然采信。

2.禁止滥用起诉权:当事人不得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轻率、盲目地提起诉讼;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构成对被诉当事人的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案例】《杨敏诉姚正祥滥用诉权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3月版,1994年第4辑第92页):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正祥在诉姚正洁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无根据地将杨敏也列为被告,使杨敏因涉讼而两次到庭参与诉讼,从而造成了杨敏两天的误工与车费损失。对此,被告姚正祥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原告杨敏要求赔偿两天时间的正当经济损失外的其余请求,则不能支持。南汇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于1994年2月7日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姚正祥赔偿原告杨敏误工损失120元、车费损失16元,合计人民币13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

3.禁止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法律正义,通过恶意串通以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禁止恶意逃避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5.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发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都应诚实、守信,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

 适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规则: 

A.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仅限于不适用该原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 

B.凡特别法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 

C.凡法律规定有模糊,可考虑运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守信的一方解释; 

D.凡法律规定有漏洞,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依公正理念及立法者本意仍无法确定时,才可援用诚信原则,即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实物行使衡平权。 

②恶意诉讼类型: 

A.有诉权的恶意诉讼:滥用起诉权型、滥用防御权型、滥用特定程序制度型; 

B.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单方欺诈型、恶意串通型、重复诉讼型。 

③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逃避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④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构成要件: 

A.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共同故意:恶意串通共同实施逃避执行行为; 

B.行为人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特定方式逃避执行; 

C.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十五条【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八条第三款【禁止反言原则体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禁止反言原则体现】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总第89期)】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敏诉姚正祥滥用诉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被告无根据地将他人也列为被告,使他人因涉讼而两次到庭参与诉讼,从而造成了他人两天的误工与车费损失。对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乐建国诈骗案

【提示】一张借条想收两次钱恶意起诉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蒋忠荣、洪官迪诈骗,徐冬平帮助伪造证据案

【裁判要旨】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陈海东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裁判意旨】

①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妨害作证;

②妨害作证行为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虚假诉讼的指使者与受指使参与者,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 

·出假借条骗取调解书构成妨害作证罪

【提示】公司老板在公司倒闭清算期间故意出具虚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书,意图使债权人获得高额清偿,构成妨害作证罪。 

·白桦林公司等诉美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相同侵权判定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裁判要旨】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专利权利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只要曾经作出了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修改或意见陈述,在侵权判定中,都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必以等同原则被提出之后,才考虑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成清波与万仁辉、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理提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为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属于该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该处分应予以准许。当事人后又反悔,否认已经承认的事实的,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男子勾结债主导演虚假诉讼案 骗2千万判15年

——勾结债主虚假诉讼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新网杭州4月14日电 为了偿还100万欠款,浙江桐乡人陈某勾结他的债主鲍某自导自演了一场虚假诉讼案,骗得他人2000万元人民币。今天,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陈昕原是天恒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偿还100万元借款,2007年11月,他以天恒公司即将在杭州注册一家新公司为名,找到了代办注册公司验资人余薛岗,向他借款20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验资资金。同时,陈昕把自己的诈骗计划告诉了债主鲍某,鲍某是浙江融信担保公司的总经理。

    12月5日,鲍某故意夸大欠款数目,向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陈昕欠他250万元人民币未还。次日,双方达成了标的为263万余元的民事调解协议。

    12月12日,余薛岗将2000万元打入新公司的验资帐户。拿到验资报告后,陈昕第一时间通知了鲍某。次日,鲍某正式向桐乡法院提出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陈昕拿出验资报告,并且主动以新公司为天恒公司与融信公司之间的债券纠纷担保。当天上午,桐乡法院立即冻结了新公司的验资帐户,并从中划给融信公司263万余元,用于偿还陈昕欠下的债务。

    至此,陈昕不仅成功骗到2000万,并偿还了100万的欠款。

    杭州中院认为,陈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达成、履行大额有偿借款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借款用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事实,隐瞒归还债务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陈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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