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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广东省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4-08-02   浏览次数:23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依法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广东省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广东部分法院陆续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引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虚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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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广东省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广东部分法院陆续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引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坚决打击。今年上半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向全省法院收集虚假诉讼案例、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各地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和做法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调研报告。

目录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 回目录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的义务,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串通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广州、东莞、中山、梅州、肇庆、惠州、韶关等8市法院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9年,共识别虚假民事诉讼案件940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见图表)。

    ◎房产纠纷。共705件,占已识别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75%,其中系列案695件。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房产公司为逃避对银行的欠款,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应抵偿给银行的房屋过户给虚假的购房人;二是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行政管理或逃避缴纳法定的税费。例如,2008年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涉及695套房产的航空城(东部)实业公司诉桃源居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原、被告是关联企业,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中一致同意解除房地产预售合同。后查明,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解除房地产预售备案,规避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售登记管理,企图在房地产价格急剧升温时转卖渔利;三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有人与他人串通,共同隐瞒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由他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归他人所有或他人享有的一定的份额,以协助房产所有人转移财产、逃避应偿还的债务。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共215件,占已识别虚假诉讼案件的22.8%,均为系列案。一些经营不善、资产状况不佳的企业为转移财产、减少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滥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劳动债权的规定,虚构劳动关系,以虚假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工资报酬。用工企业被判决败诉后,迅速将厂房、设备等资产拍卖,导致企业的真实债权人难以从企业资产中获得清偿,或大幅减少债权人应获清偿的份额。

    ◎借款纠纷。共11件,除去系列案因素,虚假的借款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最高。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虚假借贷纠纷往往表现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执行案件。共3件。主要表现为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

    ◎离婚纠纷及相关纠纷。共2件。其主要表现是虚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或者假离婚,真逃债。即: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中一方对外欠有债务,为逃避偿债,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广东法院已经识别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以财产纠纷为主。不但大量表现为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及执行案件等财产纠纷,而且在离婚纠纷中也表现为虚构债务侵害配偶财产权或逃债等特点。虚假诉讼背后实质都是经济利益纷争,当事人旨在通过诉讼获得不法财产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权益或规避税费。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相对于真实的诉讼,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不存在纠纷。虚假诉讼与真实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获得胜诉判决而捏造部分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不同,后者的当事人之间有实质的对抗关系,争议确实存在。

    3.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除系列案因素外,广东法院识别的虚假民事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76.4%。为获得期望的裁决结果,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式上通常没有瑕疵,多认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引诱法院错误采纳证据、错误认定事实。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调解积极性较高,常常表现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拉手调解的情况,法院很容易促成调解。

    4.当事人利益一致,缺乏实质的诉讼抗辩。虚假诉讼当事人表面上处于对抗地位,实际上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多为近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甚至是同一主体。由于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利益冲突,诉讼中通常不存在激烈对抗的场面,当事人一般不作抗辩或不作实质性抗辩,或者表面上抗辩,但对其抗辩事由不提供证据,放任法院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裁判。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因 回目录

    虚假民事诉讼成因复杂,既是社会诚信的缺乏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也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性等因素有关。

    ◎主要原因:当事人唯利是图。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谋求非法利益。诉讼造假者敢把庄严的诉讼活动当成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诉讼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工具,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唯利是图,利欲熏心。

    ◎社会原因:社会诚信的缺失。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诚信意识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意识的严重侵蚀,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横行导致诚信危机。我国又尚未建立公民征信管理系统,公民的信用记录不完善,公民的信用状况对其生活、工作没有直接影响,诚信价值观缺乏制度保障。反映到司法实践中,诉讼成为非法谋利者觊觎的对象,虚假诉讼行为人不讲诚信,唯利是图,把诉讼当成非法牟利的手段。

    ◎司法原因: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经过多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法院居中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的民事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上,客观上给虚假诉讼留下了滋生的空间。首先,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证据自认规则,当事人一致承

    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即可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职权范围很窄。上述规则对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制衡法院审判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为当事人滥用诉权留下了空间。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利益一致,配合默契,恶意利用证据规则,使得法官较难发现案件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原则之一,当事人可以对民事实体权利自由处分,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实践中,法院在调解环节存在过分重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忽视“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倾向,弱化了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使得调解容易被恶意当事人利用。

    ◎立法原因:缺乏虚假诉讼行为责任法律体系。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校正机制,没有法律责任,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秩序,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现行法律并未建立完善的惩罚体系和责任体系。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因刑法中缺少相应罪名,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很难把握,很少适用。民事责任作为财产型责任,是惩罚侵害人、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重要途径,但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将虚假诉讼列为法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实践中也很少有虚假诉讼受害人获得民事补偿的案例,也很少看到虚假诉讼行为人被行政处罚的例子。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没有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范畴。可以说,目前虚假诉讼行为基本上是游离于法律责任体系之外的,低法律风险是诱发虚假诉讼现象的重要原因。

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对策建议 回目录

    ◎要深刻认识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强化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意识

    虚假民事诉讼本质是诉讼欺诈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对国家的司法权威危害性大,破坏力强。审判人员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切实提高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主动性、敏感性和责任心,从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要求出发,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注意发现问题,去伪存真,强化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意识。

    人民法院要主动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观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虚假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最终要归结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来。人民法院应以审判工作为平台,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要加强虚假诉讼风险警示,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等,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要推动和协助建立社会诚信系统,人民法院应主动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提交给信用评级机构,载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公布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加大其制造虚假诉讼的成本。

    ◎要准确把握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方法,提高识别防范能力

    1.立案阶段的审查。在立案阶段要严格筛查虚假诉讼,严把案件受理关口。立案前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要着重审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或财产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立案阶段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情形的,应记录在卷并提醒审判人员注意。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

    2.审理阶段的审查。审理阶段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抗辩的情形,如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或提出的诉讼请求敷衍抗辩或不提异议,或者发现当事人庭审中表现异常,如当事人不肯亲自出庭、神情言语异样、原告自行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或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自觉履行行为异常的情形,应视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承办法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大审查力度,包括: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具体事实又不知情的,应以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为由裁定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涉案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对欠薪案件,应严格审查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原始劳动合同、相关的考勤表或工资发放记录等。经审查确认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并裁定驳回起诉。审理过程中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可裁定不准撤诉,同时裁定驳回起诉,避免使他人继续受到虚假起诉行为的影响。

    应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严防虚假诉讼当事人借调解实现非法目的。人民法院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也要高度警惕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借助调解自愿原则达成虚假诉讼目的。人民法院要强化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尤其是加强对立案环节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密切关注调解环节当事人的行为和表现,对涉及他人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出具调解书。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对履行调解协议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或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责任分担不明的案件,不得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不得委托人民调解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调解。对当事人持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申请支付令的,应严格审查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查明事实,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听证会并听取其意见。

    3.执行阶段的审查。对执行阶段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各地执行部门要严格审查债权、物权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可通过预先公示执行,及早发现有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要严格审查,严把案件执行关口,防范在执行阶段发生虚假诉讼。对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仲裁调解书、公证文书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查明事实,听证会可以邀请仲裁员、公证员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查明仲裁调解书、公证文书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实的,除不予执行外,应主动裁定予以撤销。

    ◎创新和强化审判管理,严密防范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民事诉讼成因复杂,隐蔽性强,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人民法院要通过创新和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1.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层报通报制度。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应及时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对案件的指导、监督、管理作用。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详细记录并附卷。要充分发挥各级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会议等审判机制的作用,审慎识别、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对依法认定的虚假诉讼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定期分析、公布虚假民事诉讼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2.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案外人通报制度。虚假诉讼常因案外人参与并抗辩而得以识破。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时,要将情况及时向利益相关人通报。第三人认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的,应当依法准许。必要时,法院应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作出明显不合理的承认和让步,有可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导致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其主管部门通报,以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类似行为的,应向公司监事会通报。

    3.完善再审申请和申诉信访制度,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实践证明,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申请再审是发现、制裁虚假诉讼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案外人纳入申请再审人的范围,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对损害其利益、且无法另行起诉解决争议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

    ◎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严格追究虚假诉讼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共同研讨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和处理问题,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特别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在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时,应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建议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监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抗诉,但应当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就生效调解提出的检察建议,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机构以及当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防范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公证文书制造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惩戒、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民事诉讼正常秩序。依法受理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虚假诉讼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伪造印章、贪污、挪用等罪行,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课题组成员:徐春建、古锡麟、林广海、王建平、杜以星、王晶、李民韬)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3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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