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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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权主体 回目录
处分权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
处分权对象 回目录
处分原则涉及内容包括诉讼标的确定、诉讼请求确定、诉讼程序进行等。
1.民事实体权利:一般通过诉讼权利加以实现。
A.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
B.诉讼主体(当事人)可以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
C.诉讼主体(当事人)可以调解、和解。
2.民事诉讼权利: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诉权、撤诉、反诉、抗诉、申请再审、撤回执行申请等)。
处分原则适用范围 回目录
1.起诉、撤诉;
2.当事人自行决定诉权请求范围;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和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B.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撤回其申请,达成和解协议等。
处分权行使非绝对性 回目录
采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两者相结合,贯穿民事诉讼始终。
1.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
2.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国家干预)。
法院职责 回目录
1.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范围内事务:
A.法院应当充分尊重;
B.不得干预/限制当事人处分权行使。
2.法院应当协助、指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对滥用权利行为予以制止。
3.诉讼标的确定:法院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4.诉讼请求量确定: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依职权审查的权利和职责。
【提示】房屋契税属于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损失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就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契税问题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不再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选择了定金条款而未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违约金或定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初字第319号案作出判决并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1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在319号案中,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选择了定金条款而未请求赔偿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故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判令50000元定金归上诉人所有。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就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契税问题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房屋契税属于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损失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的损失已通过319号案中没收被上诉人50000元定金而得到了补偿,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