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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14-08-02   浏览次数:22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属于广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合议制度;    ·什么是合议制度?   &nb

文章摘要2: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属于广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目录

合议制度  回目录

   ·什么是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回目录

    1.回避适用对象:检察员是否回避《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A.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B.书记员;

    C.鉴定人;

    D.勘验人。

    2.回避程序:

    A.申请回避;

    B.自行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 回目录

   ·什么是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回目录

    1.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A.一审为事实审;

    B.二审为事实审/法律审。

    2.以一审终审制为例外:

    A.最高院审判的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B.非讼(非诉;只请求确认事实状态)案件(特别、督促、催告、破产还债程序)一律实行一审终审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独立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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