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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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
1.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删除了刑法原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规定):资助境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107条规定定罪处罚;
2.资助是指向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3.本罪资助的范围特定,即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6种犯罪性;如果资助实施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构成本罪,可以按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共犯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6种犯罪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