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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4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是指投靠、投奔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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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靠、投奔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危害我国和我方利益为目的;

    2.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中国公民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敌叛变的,或者在被俘后投敌叛变的,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投敌叛变罪的:

    A.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B.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C.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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