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裁定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2813 次 标签: 抢先判决 管辖权争议

文章摘要: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裁定(法定管辖必要补充)确定诉讼管辖。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裁定(法定管辖必要补充)确定诉讼管辖。

移送管辖 回目录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对案件的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指定管辖 回目录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几个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本院管辖时,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 回目录

    ①性质不同:

    A.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

    B.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

    A.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

    B.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发音受理案件错误。

    ③程序不同:

    A.管辖权转移包括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和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转移;

    B.移送管辖仅表现为移送法院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同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裁定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第119-120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