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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康和南宁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21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争议焦点】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财产损害,受害人可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
【裁判要旨】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财产损害,业主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损失,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安保职责及履行安保职责存在过错程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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