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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4)武侯民初字第537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21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摘要】金丰物管公司是否应对杨××家财产被盗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管协议,金丰物管公司负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工作,保证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良好的约定义务。杨××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丰物管公司的保安人员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盘问、登记,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并非如约定的24小时运行;杨××家系白天被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为作案人系翻窗入室等事实,亦说明金丰物管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金丰物管公司在履行约定的保安职责上确有过错,一定程度上使他人有机会翻窗入室行窃,对杨××家被盗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判确认金丰物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认为杨××提出15 000元的主张合理并无不妥。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4)武侯民初字第537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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