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证人证言

更新时间:2026-08-07   浏览次数:13937 次 标签: 【证人资格】 【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撤回证词 撤回证据 证据共通性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文章摘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
问题01|什么是证人证言? 问题0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证人出庭作证后能否撤回证词?

文章摘要2:

【注解1】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情形下,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96号;(2016)最高法民申2519号
【注解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与当事人提供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谁的证明力更强、更应被法院采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属于书证的一种);(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在证据证明力方面明显强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文书公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987号
【注解3】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并非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常年法律顾问作为证人证明其代表公司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虽然常年法律顾问属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保证人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4)京民终1347号
【注解4】以证人证言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几无作用。——参考案例:(2023)新40民终201号
【注解5】《询问笔录》系当事人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目录

问题01|什么是证人证言?  回目录

答:

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

2.证人证言特征:

(1)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词方式提供证明:范围只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真实性、可靠性受多种因素(了解、记忆、叙述)的影响。

3.证人证言种类:

(1)口头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叙述的方式提供的证言(司法机关询问证人时制作的笔录、录音、录像);

(2)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陈述方式提供的证言。


问题0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回目录

1.2019年《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2019年《证据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3.2019年《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理解与适用】本条第三项中的“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及不利关系。“亲属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密切关系”如世交关系、长期合作关系;“不利关系”如长期不和睦关系、激烈竞争关系、刑事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密切关系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言,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言,均属于本项规定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新民申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90页。

4.2019年《证据规定》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待证事实不相适应的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备证据资格);

(2)待证事实相适应的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证人资格:

A.其所作的相当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其所作的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不具有证据资格而不得采纳该证言,而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2001年《证据规定》第69条原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019年《证据规定》第90条不再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2019年《证据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6)证人证言排除规则:A.传闻证据排除规则;B.意见证据(猜测、推断、评论性语言)排除规则。

【解读1】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已经缺乏相应依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删除】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2019年《证据规定》已经删除该条款)。

【理解与适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以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称为原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证据,称为传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但在原始证据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的情况下,传来证据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7

【解读2】一审证人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属于2019年《证据规定》第90条第3项规定的“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问题03|证人出庭作证后能否撤回证词? 回目录

答:(1)证人在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利于提供证人的当事人,与其之前所提供的证词也不一致,但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确认,应认定证人在法庭陈述的效力。(2)除非证人能证明是在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否则不允许证人撤回证词。

参考案例:·祁建华诉王洪玄未依约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判双倍返还定金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定案。

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仍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供述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A.刑事卷宗中的笔录供述属于证人证言;

B.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经组织双方质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能够形成比较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

C.如果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当事人供述的事实,则属于免证的事实。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七条【证人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原第五十三条修改】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原第五十四条修改】

  第七十一条【证人具结制度】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二条【证人作证方式】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原第五十七条修改】

  第七十三条【证人连续陈述】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四条【询问证人】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原第五十八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六条【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七条【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八条【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废止】

  第五十三条【证人的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新: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新:第八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新:第八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新:第八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新:第九十条】

  第七十七条【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删除】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新:第九十六条】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苏建平(2011年7月7日)

  二、关于我省商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16、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供述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刑事卷宗中的笔录供述属于证人证言,其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二庭在“庭推精要”中提出: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经组织双方质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能够形成比较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诚然,如果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当事人供述的事实,则属于免证的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提示】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仍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摘要】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在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证据规则》,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隔离作证规则的运用——上海二中院判决杨××诉韩××、罗××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反映的是真实的借款关系还是赌债。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有效运用隔离作证规则,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要旨】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诉讼时效中断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李××诉刘××非法扣押其财产造成损失赔偿诉讼费及其他损失案  

【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前后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两次诉讼中作出不同证明的证人,其作证行为与诉讼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对当事人因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朱瑞峰提交的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以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内容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整改通知书内容不相符为由不予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据认证规则。朱瑞峰认为该《证明》属于书证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357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

【要点提示】证人在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利于提供证人的当事人,与其之前所提供的证词也不一致,但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确认,应认定证人在法庭陈述的效力。除非证人能证明是在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否则不允许证人撤回证词。

【解读】原审证人庭审中的证言,已经经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签字认可,其证明力应予确认;原审法院又要求证人对其证言进行确认的做法违法。在证人陈述的内容不利于证人提供方,且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否认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情况下,对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96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19号

【裁判摘要1】仅有资金往来但无法证明代持意思表示或已形成事实代持关系不能推定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刘某向王某汇款,但未说明汇款用途,也未能提交具有委托王某认购江苏圣奥公司股份内容的其他证据。王某以自己名义使用了汇款资金,认购了江苏圣奥公司股份,并以自己名义在江苏圣奥公司登记股东和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辩意见,王某也有向刘婧的汇款行为,刘某与王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特殊关系,其间多笔高额资金往来未以人们通常习惯的方式留下建立法律关系性质的凭证。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刘某和王某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收到刘某汇款资金后已经将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财产形态的转换是基于王某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完成的,刘某没有提供其参与处分将其汇款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形态的证据,其可以依法向王某主张货币资金债权,但据此主张股权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提交的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能够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仅凭其汇入王某账户的该两笔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王昊向江苏圣奥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难以认定刘某和王某对资金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刘某委托王某并以王某名义向江苏圣奥公司投资。......原审法院关于仅凭往来资金款项不能推定委托出资关系的观点正确。

【裁判摘要2】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需要各方当事人本人自愿并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他人直接替代建立法律关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证人没有直接参加王某与刘某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本案中,刘某陈述其与王昊之间为代持股关系,其为江苏圣奥公司股东,而在其与石光强的纠纷案件中,刘某、王某、江苏圣奥公司一方的诉讼观点是否认其间存在代持股关系,刘某对此解释为诉讼策略的需要及系受王某主导影响。可见,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裁判摘要3】签名页独立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在二审期间刘某追加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王某向刘某转让江苏圣奥公司股权,但该协议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王某与刘某签名页是独立的,与合同其他内容不连接,不能确定是否为合同原件;第二,协议载明的签约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而江苏圣奥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才设立,即上述协议签订时江苏圣奥公司尚未成立。基于该协议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刘婧不能说明一审未提交该证据材料的正当理由,本院难以认定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此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2号

【裁判摘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畅鱼公司未提交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其发起人扶××与胡××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也无证据表明涉案协议系畅鱼公司的投资经营行为,因此发起人扶××与胡××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协议无法约束畅鱼公司发起人扶××,相应的合同权利亦无法由畅鱼公司承继。另外关于畅鱼公司提交的署名为“胡××”的情况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畅鱼公司提交的署名为“胡××”的情况说明,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畅鱼公司的证明目的。即使情况说明符合证据要件,该份胡××单方出具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外人胡××签订涉案协议系畅鱼公司发起人扶瑞英的委托行为。因此,畅鱼公司不是××涉案协议、××涉案协议的签订主体,其无权就该协议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409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格兰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向顾××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相关书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431号

【裁判摘要】证人与当事人存在诉讼纠纷对该方作出不利证言无其他证据作证不能采信——关于颜某的证言,由于颜某在本案一审中出庭作证时,鑫龙公司与颜某之间因颜某对鑫龙公司负有债务到期未偿还发生纠纷并正在诉讼之中,颜某因此与鑫龙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作出的不利于鑫龙公司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应采信而得出鑫龙公司负有拆迁案涉宿舍楼的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87号

【裁判摘要】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与当事人提供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谁的证明力更强、更应被法院采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属于书证的一种);(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在证据证明力方面明显强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文书公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王××、葛×所作的《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问题。(一)2012年12月11日,王××向江苏省高淳县公安局邮寄《情况说明》后,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于2013年1月24日对王××进行了询问。二审法院根据龙成公司的申请调取了王××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并对该笔录进行了庭审质证。上述事实说明,二审法院对王××就案件所涉相关事实的陈述,已进行了庭审质证、认定。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显然要大于王××个人给公安机关邮寄的《情况说明》,二审判决对王××所作的《情况说明》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二)葛×作为龙成公司的证人,虽然出具了书面证词,但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一直未出庭作证,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情况说明》未予采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二审判决未将王××、葛×所作的《情况说明》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1347号

【裁判摘要】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并非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常年法律顾问作为证人证明其代表公司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虽然常年法律顾问属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保证人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关于秦某1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8月12日,出借人某集团、借款人某公司1、担保人秦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亿元,期限为90天,自借款方实际收到款项当日始计算,秦某1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后某公司1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1亿元借款。2016年11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某公司1没有按约向某集团履行还款1亿元的义务。因某集团与秦某1未约定保证期间,故秦某1的保证期间依法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根据某集团二审提交的证据可知,2016年11月22日、23日,某集团的代理律师孙某在某公司1所在地营口市,通过秦某1的秘书赵某的安排到某公司1与秦某1见面。孙某律师在二审庭审中作证称,其代表某集团当面向秦某1主张了对某公司1的借款债权以及对秦某1的保证债权。 某集团没有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录音录像材料证明孙某律师与秦某1会面的具体商谈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孙某律师到营口市与秦某1会面时,某公司1的1亿元主债务履行期限刚刚届满,而某公司1未按约向某集团履行还款1亿元的义务,并且后续秦某1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认为虽然孙某属于某集团的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秦某1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在1亿元借款到期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某集团的代理律师孙某在2016年11月22日、23日到位于营口市的某公司1与秦某1会面,主张对某公司1的借款债权以及对秦某1的保证债权,符合常理,并与本案其他事实相互吻合,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0民终201号

【裁判摘要】以证人证言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几无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解除,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为证明其与张××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证人吴××的证言,但吴××出庭陈述的内容均系听说,不具有亲历性,其证言也无法与本案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吴××的证言不予采信。李××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于李××要求确认其与张××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19日解除、张××向其返还购车款60,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裁判摘要】《询问笔录》系当事人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上海明凯公司在一审中对《竣工台账》《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苗木死亡清单》《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绿化工程死亡苗木及补植清单》《补充协议》《昆明空港经济区老320国道升级改造绿化工程的补充协议》《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水费支付申请表》《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上述九份证据材料中的印章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中的印章因模糊无法比对外,均为真实的上海明凯公司项目部印章。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确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中上海明凯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无不当。上海明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上述证据均系福林碧海公司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提供《询问笔录》用以证明福林碧海公司员工在手机通话中承认私盖公章,但该《询问笔录》系上海明凯公司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此外,虽然《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苗木死亡清单》上“情况属实陈×2015年9月25日"字迹并非陈×书写,但并不能否认清单中印章的真实性,不能证明该清单系伪造。

上一篇: 证人不出庭作证   

下一篇: 证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