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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8725 次 标签: 单方委托 自行委托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文章摘要: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鉴定?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法院进行审查,决定对已鉴定的问题再次予以鉴定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重新鉴定?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问题03|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问题04|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05|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如何处理?问题06|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不服,二审法院能否径行委托重新鉴定?问题07|审查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能否申请鉴定?问题08|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提示1:重新鉴定次数、重新鉴定机构和人员;提示2: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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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重新鉴定? 回目录

答: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法院进行审查,决定对已鉴定的问题再次予以鉴定


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为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问题03|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规定: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题04|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4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决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问题05|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2款规定:“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准许鉴定

(1)鉴定人已经授权的鉴定费应当退还的三种情形:

A.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2)对于“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未规定应当退还鉴定费。


问题06|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不服,二审法院能否径行委托重新鉴定? 回目录

答: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径行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重新鉴定,并不违法。

【理解与适用】关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如何审查决定?......是否由二审法院径行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重新鉴定,还是发回由一审法院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重新查明,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393-394


问题07|审查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能否申请鉴定? 回目录

答: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9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再审。

【理解与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单方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395


问题08|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

(1)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本身并非“鉴定意见”,而只是私文书证(“意见”),不存在申请重新鉴定问题;

(2)对于该意见:

A.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即对该意见的待证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B.另一方当事人不足以反驳该意见的,法院对其申请鉴定不予准许。

风险提示: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并非鉴定意见,但却有阻却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初步效力,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利益足以反驳该意见,法院不予准许其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请思之,慎之!

【理解与适用1】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所指向的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启动的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即在司法鉴定范畴内,可以说当事人无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可以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外,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只不过该行使该权利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实务中对其证据的定位和证明力问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分析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2

【理解与适用2】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所形成的书面意见,虽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来看待,但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对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资格、资质的审查......2.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3.对意见形成过程的审查......4.审查意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有无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4

【理解与适用3】对当事人自行委托行为的意见的反驳与申请鉴定问题......如果反驳证据和理由充分,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存在问题,那么该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效力将被削弱,在提出意见的一方为负举证责任之人的情况下,反驳该意见的一方则无需再行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若此时反驳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其反驳成功后,仍然需要证明其事实主张,为此,就有必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4

【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所谓鉴定,可以发生在诉讼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单方选取专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无需申请和获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6

【理解与适用4】关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移交鉴定人就在行政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定报告......并非《民事诉讼法》八种法定证据类型的鉴定意见,但由于其行政处理的法定性和行政程序的严谨性,对于相关意见和结论因系有关单位依照管理职权所作出,可以作为书证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6-407

【理解与适用5】关于当事人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的报告......当然是认定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对相关结论性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除非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结论性意见的除外。上述情形,也适用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曾经参与而形成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07

【解读1】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报告适用私文书的认证规则(相当于借条私文书),其真实性应由主张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来证明:

(1)鉴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纠纷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关联性(检材的关联性);

(2)鉴定人的能力是否合适,鉴定报告出具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

【解读2】管理部门依社会管理职权委托鉴定所作报告具有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4条公文书证的规定);非系管理职权或者超出管理职权而对范畴作出的鉴定报告性质上属于私文书的范畴。


陈其象律师提示1:重新鉴定次数、重新鉴定机构和人员 回目录

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重新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确定等问题。 


陈其象律师提示2: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解读】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二十七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第二十八条修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新: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新:第四十条】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新:第四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删除】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Ⅱ(13)【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解读】无变化。


7.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6、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要求;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切实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随意启动重新鉴定问题。 


8.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一)关于鉴定问题

  35.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加大对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提供依据表明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或者意见不成立等问题,且鉴定意见提交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认定“足以反驳”单方鉴定意见。当事人据此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一般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十三、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如果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裁判规则】

①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一方垫付的款项为工程保证金,但书面证据所载内容显示此款项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得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虽未专项列出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的具体数额,但该两项费用是施工单位就其经营所得按规定比例应予上缴的,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仍主张增加此款项的,依法不予支持。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杨佳寿诉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劳务费作出的鉴定,该鉴定意见书能相对客观真实地反映当时涉案工程的劳务费用。当事人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鉴定意见书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撤诉而失去其效力。

·赵瑶民与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期间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

·长春北希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工程结算鉴定机构已认可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假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之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就工程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没有进行工程的正式结算并形成结算报告。发生纠纷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均无异议。鉴定结论中已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适当的,予以确认,本案不宜于在鉴定结论外,再增加工程造价款。一审法院将土方量差价及预算项目款计入工程造价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意见】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反驳的,应认定其证明力。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凉州区交通运输局、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可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由金程公司于诉前单方委托。中鼎公司作为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经现场勘查,剔除未施工内容后,作出《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凉州区交通局不认可该报告,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该局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并据此确定本案工程造价,具有法律依据。凉州区交通局关于一审判决错误采信《工程造价编制报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能证明司法鉴定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亦不能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缺陷的,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批准。

【裁判摘要1】关于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长城能源公司上诉主张力达公司的鉴定资质取得不合法,涉及主管鉴定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的意见,长城能源公司该项质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力达公司系由长城能源公司、中环建设公司协商一致所确定的鉴定机构,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赵相荣、丛树茂亦取得煤炭行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长城能源公司在力达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前未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问题提出质疑,长城能源公司提出质疑后,力达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长城能源公司不能证明该说明的内容不属实。据此,本院不能认定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不合法。长城能源公司以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不合法、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为由提出上诉,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 关于一审法院应否批准长城能源公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经查,长城能源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司法鉴定具有以上规定的情形,力达公司认为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漏项、缺项,没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长城能源公司亦不能证明力达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故一审法院对长城能源公司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未予批准,不违反法律规定,长城能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火灾定损追偿理赔金被驳回

【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公估报告系保险公司与礼品公司自行委托,无作为火灾当事人的被告参与,报告仅根据礼品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且某保险公估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该报告在程序和形式上均不规范,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显然没有公信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由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或评估,礼品公司又自行对过火的厂房进行了修复,现鉴定机构仅凭现场无法对礼品公司在火灾中毁损物品的实际数量、程度、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法院也无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进行确认,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威尔公司诉请天绿公司、陕建公司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则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应结算及威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其证明责任在于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威尔公司。在天绿公司对威尔公司提交的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经释明,原审法院依据天绿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德隆公司对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后虽因天绿公司对实际施工图纸存有异议未足额支付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未果,但并不能因此当然得出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即可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依据的结论。在此情形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威尔公司仍需补强证据,以使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这一待证事实达到证明标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程具体施工工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在各方当事人对具体施工工艺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迳行采信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并据此确认天绿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作准确认定,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492号

【裁判摘要】据此,一审法院在昊安新材料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足以反驳上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昊安新材料公司在一审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过程中主张应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针对昊安新材料公司上诉提出的有关鉴定意见的问题,二审法院组织一审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调减工程造价共计160011.79元。该补充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一审法院工作人员、鉴定人员共同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昊安新材料公司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适用于二审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昊安新材料公司关于补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6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不构成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一审对长兴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本案鉴定工作不宜重新进行。长兴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一审鉴定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山西沃达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审查和认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对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一般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进行从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上述规定,如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裁判摘要】一方诉前单方委托作出停复产损失《审计报告》,另一方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审计报告》系宝利公司于诉讼前单方委托作出,但国丰公司并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在原一审中明确提出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原审判决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而根据《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因停产、复产给宝利公司造成的损失为37625943.61元。

【解读】宝利公司提交了其委托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新正专审(2019)第018号《唐山市丰南区××宝利贸易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核算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证实停复产损失为37625943.61元,总损失为84650767.66元,宝利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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