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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227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387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公职人员 承包方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227号
【提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式不同,承包方资格也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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