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227号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227号
【提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式不同,承包方资格也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提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式不同,承包方资格也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