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334号
更新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24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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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334号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双方对是约定借款利息存在歧义时,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时间、还款数额、日常交易习惯及之前的借款事项,可推断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应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双方对是约定借款利息存在歧义时,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时间、还款数额、日常交易习惯及之前的借款事项,可推断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应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