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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更新时间:2021-05-18   浏览次数:6718 次 标签: 契约自由 契约正义 D5 【自愿原则】

文章摘要:

自愿原则(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

文章摘要2:

【解读】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删除“等价有偿”)。

目录

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回目录

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4)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 

合同自由包括实质自由和形式自由 回目录

1.合同实质自由强调合同基于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实质自由包括: 

(1)缔结合同的自由:是指缔约当事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前提是自由竞争);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合同的内容;

(4)选择合同方式(形式)的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6)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A.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

B.选择裁判(仲裁、诉讼)的自由。 

2.合同形式自由强调合同的产生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没有外部妨碍。 

3.合同自由原则是针对合同成立而言,并非对已成立或生效合同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限制(契约正义) 回目录

1.公法限制:主要体现为出于推动特定公共政策实现目的,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

2.私法限制:主要体现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外部。

合同自由原则选择性、补充性任意规范 回目录

合同法确认并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选择性、补充性任意规范:

1.选择性任意规范:目的在于详细说明当事人所期待、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不精确内容的任意性规范。

2.补充性任意规范:

(1)当事人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的任意性规范;

(2)仅在当事人对其交易事项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职能。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派生原则的核心内容(私法自治的派生原则包括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合同自由、过错责任)。 

②自愿原则体现:

A.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法律认可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C.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

③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有限制性:

A.只有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才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

B.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

④现代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仅仅是建立在意思推定原则的基础之上为弥补当事人意思不明确而设立的,其作用在于拟制意思表示。

⑤凡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无权改变或变更当事人的约定。

解读: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回目录

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基础,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契约正义是克服契约自由弊端的矫正器,应当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实现其目的。

——周强:《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 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2月23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

  第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基本原则】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2009]43号)

  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的平衡)

  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但违约责任约定明显不对等的,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不请求的,法院不主动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收养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在其怠于行使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

【裁判摘要】债务人转让的房产系抵押物之外的财产,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处分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包括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时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了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4条,认为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黄河影视社诉临猗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第101页】

【提示】上级要求不能作为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

【裁判摘要】发行与购买录像带,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都应以自愿为原则,上级要求不能作为是否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况且事实上,由于受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运城地区的各厂矿、机关、乡镇、村及文化站(室)也不可能达到中共运城地委宣传部在通知中提出的购买要求。一审以该通知为根据来计算被上诉人影视社的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实际。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0期(总第180期)】

裁判摘要】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未经通知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无效,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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