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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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终229号
概念 回目录
1.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
2.审判组织形式有合议制、独任制两种形式。
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合议制、独任制 回目录
1.合议庭组成:
(1)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独任制:
(1)适用范围: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A.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B.法院依据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选民案件、重大复杂案件除外。
【解读】《民事诉讼法》(2021)第40条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两种情形:(1)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组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形式 回目录
1.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是合议制;
【解读】《民事诉讼法》(2021)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审判组织形式 回目录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审理再审案件:
A.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B.原来是第二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禁止性规定:
(1)不能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43条)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3.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A.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B.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合议庭审判长:不是固定职务 回目录
1.由院长、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1)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
(2)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合议庭没有审判员时可以指定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2.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活动原则 回目录
1.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合议庭民主评议原则:
(1)地位平等;
(2)共同参与;
(3)充分陈述;
(4)独立表决;
(5)多数决定;
(5)案卷主义: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7)异议保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8)内部评议:评议活动不能对外公开,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意见应当保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事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要求必须是单数。
②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庭审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共同参加。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0698号
【裁判摘要】张某申请调取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笔录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杨××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在本案原二审程序中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判摘要】非员额法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经查,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在2017年5月1日前本案未进行过开庭审理。其后,敬××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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