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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5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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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便表现为过失损害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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