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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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2.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3.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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