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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494 次 标签: 组织恐怖组织罪 领导恐怖组织罪 参加恐怖组织罪

文章摘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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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2.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3.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处罚:

    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数罪并罚:

    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