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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3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帮助恐怖活动】【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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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帮助恐怖活动罪(原罪名为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解读】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和个人:

(1)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犯罪集团)是指3人或3人以上,出于政治的、社会的或其他目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结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2)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属于举动犯)。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1)以现金、物质、技术、活动场地等经济形式对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高支持和帮助;

(2)以提供人力帮助,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解读】资助的具体方式应限于物质性便利或人力帮助,不包括单纯的精神鼓励。

2.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资金、物资等物质支持。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自然人犯帮助恐怖活动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认定帮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A.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对象必须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B.有自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或为其筹集资金、物资的行为。

②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将本罪名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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