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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更新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2093 次 标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文章摘要: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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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一、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2.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

    一、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严重后果”标准:

  A.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B.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C.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D.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后果”标准:

  A.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B.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C.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D.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E.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信箱: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 回目录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在审判实践中,对该《解释》 第3条第2款规定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此二处规定均是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为落脚点,因此,其定罪标准均应适用该《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 解释》 第1条、第2条专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包括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所以,对于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不能适用《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作为定罪标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应认定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问:1.上述哪种观点正确?2.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与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时有无区别?如有区别,则如何具体认定?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犯罪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如果数额较大,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如果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对此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需要指出,不论是单独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还是构成盗窃罪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犯罪行为都危害了公共安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致的,都应当依照《解释》第1条、第2条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认定。

——《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0期(总第501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问: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