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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2536 次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弹药罪 私藏枪支罪 私藏弹药罪

文章摘要: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立案标准 回目录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回目录

    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③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④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⑤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2:非法持有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区别 回目录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都有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为人都是没有资格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行为人都持有枪支。

    两者之间区别:

    ①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A.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B.非法持有枪支无论是否主动交出均构成犯罪。

    ②私藏枪支只是在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A.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先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的人;

    B.私藏枪支如果事后能够主动交出或者经教育后即主动交出的,一般不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持有不能正常击发的枪支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回目录

    问题:公安机关在李某身上查获仿军用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状物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但不能正常击发。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认为:根据《 枪支管理法》 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枪支的本质特征是必须具有杀伤力。

    根据《 刑法》 第128条的规定,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李某持有的枪支,虽然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但因不能正常击发,不具备杀伤力,故不具备枪支的本质特征。因此,该枪支不属于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枪支对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裁判摘要】配备枪支条件的消除应当是指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查,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其持枪证件。

【裁判要旨】在需要合法使用枪支弹药的任务完成后,其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并不自动消除,未主动交出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裁判规则】私藏枪支、弹药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第一个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配备、备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第二个特征是违反了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第三个特征是私自藏匿;第三个特征是拒不交出。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裁判摘要】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裁判摘要】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邀约持枪者携枪帮忙,主观上有非法控制、使用枪支的意图,客观上又通过持枪者实现了对枪支非法持有状态,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因暂时未找到而未能及时交出,但已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汇报,且不存在拒不交出情形的,不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②以慰问金名义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财物,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B.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谭永艮非法持有枪支案——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裁判要旨】虽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情节严重”,但与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并不矛盾,仍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