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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15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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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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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素真等诉颜亚宗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免费搭乘车辆肇事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被告免费送原告回家,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被告5%的责任。

·江正宝诉江肖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驾驶人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乘客,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的,应该根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免费搭乘着自身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蒋廷英等四人诉王涛、牟天军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无偿搭乘人坠车死亡原因不明时车主应否赔偿?

问题提示】当事人由于不明原因从所乘车辆上坠落致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要点提示】在无法查明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在首先认定人身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在确认赔偿原则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不能查明车方的责任,但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当对其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公平原则,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

·甲与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搭便车者因车主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其有权要求车主(施惠者)承担侵权责任。

·酒后好意同乘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贾玉兰诉万基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裁判要旨】搭乘人与驾车人酒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驾车人应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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