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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591号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2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591号
【提示】交通肇事致新车损坏车辆贬值损失责任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购买不满三个月的新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由于汽车的特殊性以及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水平的影响,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有水平,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受到影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也很难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的使用价值有所下降,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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