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081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之外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要点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0813号(2007年12月10日);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2008年5月19日)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