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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5964 次 标签: 强制拍卖 民事主管 司法拍卖 民事主管 司法拍卖 国家赔偿

文章摘要: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提要】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因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认为该纠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应寻求其他相关的救济途径。
【要旨】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进行救济——控股公司作为案外人,其若认为浦东新区法院在司法执行活动中,错误地将该公司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可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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