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投毒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文章摘要:
[第17号]李某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