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
摘要1:买卖合同成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参考案例:(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摘要1:买卖合同成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参考案例:(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摘要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注释1】(1)《民法典》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第3条规定;(3)《民法典》第597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但第597条侧重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后买受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并未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第646条规定其他延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即《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的有偿合同为有效合同。
【注释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
1.无权处分合同效力:(1)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说|非合同有效说)——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无权处分之受让人权利救济——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无权处分之权利变动:(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不当然导致所有权转移,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善意取得除外——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摘要2:【注解】(1)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2)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而本案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鉴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故不属于无权处分(次承租人基于与房主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转租的行为并未损害房主的利益,亦不能算作无权处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综上,各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917号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买卖合同? 1.1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1.2什么是买卖合同预约合同?1.3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4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2.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3.2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3.3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包括哪些?4.1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有哪些?5.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有哪些?6.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如何确定?7.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处理规则,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8.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价款规则如何确定? 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0.买卖合同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有哪些规定? 12.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如何确定? 1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如何确定?1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15.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如何确定?1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如何规定?1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17.《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17.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7.2互易合同 17.3凭样品买卖合同 17.4试用买卖合同 17.5特许经营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19.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 20.什么是买卖合同解除?当事人如何解除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2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摘要2:标签:D595【买卖合同定义】;D596【买卖合同条款】; D597【无权处分效力】; D598【出卖人基本义务】;D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D600【知识产权归属】;D601【标的物交付期限】;D602【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D603【标的物交付地点】;D60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D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6【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7【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8【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9【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D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D611【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D612【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D61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15【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D616【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D617【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D618【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D619【标的物包装方式】; D620【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D622【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D623【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D624【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D625【出卖人回收义务】; D62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D627【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D628【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D62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D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D631【从物与合同解除】;D63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D63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D64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5【凭样品买卖合同】; D636【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D637【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D638【试用买卖的效力】; D639【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D640【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D641【所有权保留】;D642【出卖人的取回权】; D643【买受人的回赎权】; D644【招标投标买卖】; D645【拍卖】; D646【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D647【互易合同】
摘要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摘要2:【解读】买卖合同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摘要1:特种买卖合同共有6种类型——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凭样品买卖合同;3.试用买卖合同;4.招投标买卖合同;5.拍卖;6.互易合同。
摘要2:【注解1】(1)连环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损害了他人利益,应认定连环购销合同均无效。(2)连环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连环销售方对此明知,损害了他人利益,应认定连环购销合同均无效,各过错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参考案例:(1997)经终字第74号
【注解2】商家与消费者签订还本销售购销合同,后政府禁止此类商业活动,商家提前向消费者还款,应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参考案例:(1998)经终字第332号
【注解3】连环买卖合同中,对于某一环节当事人作出的特别约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其他环节当事人。——参考案例:(1998)经提字第3号
【注解4】买卖双方在未实际履行网站为其提供的网络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利用网站提供的对方的个人信息另行订立新的买卖合同的,应认定该合同与网站无关。——参考案例:《应××诉××××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注释】“标的先付性”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
摘要2:【注解1】当违约行为同时构成《合同法》总则条文和分则条文的法定解除事由时,优先援引分则条文进行判决。——参考案例:(2007)民一监字第339-1号
【注解2】本案中,虽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使用费及此前支付的款项不退回进行了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为了防止扣款约定不公平而损害买受人利益,将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要求赔偿的范围限制在标的物的使用费之内。当标的物使用费和受损赔偿额确定后,出卖人从已受领的价款中扣除。因此,应在使用费中扣除已受领的价款,即应保护183800元。——参考案例:(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031号
【注解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尾款退还标的物是以物抵债还是解除合同?|买受人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其不能以退回标的物主张合同已解除仅支付使用费,买受人退回标的物可以以物抵债而非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13286号
【注解4】(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每期付款利息是否合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利息合法(是基于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而非违约才产生的利息)。——参考案例:(2019)苏09民终3600号;(2)分期购车合同“车贷服务费”收取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的认定。——参考案例:(2016)京03民终10080号
摘要1:解读: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逾期付款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1/5的,出让人不能根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指导案例67号
【注释】《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的规范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以防止买受人一旦迟延支付即丧失期限利益的情形发生。
【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迟延或拒付分期转让款是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迟延或拒付分期转让款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规定——(1)股权转让牵涉多方利益,不能简单等同于价值稳定、可自由流转的普通物;(2)股权转让不仅受到交易法的约束,还受到组织法规制,故股权转让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规定。
摘要2:【注解】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迟延或拒付分期转让款是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加速到期规定?|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的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加速到期规定(股权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参考案例:(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64号
摘要1:解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有偿合同领域。
【注释】(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由出卖人先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2)因此,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则应当注意工程已经交付这一前提。
摘要2:【注解1】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57号
【注解2】建设工程决算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承包人可以适用分期买卖合同规则主张加速到期,请求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
摘要1:解读:(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隐性债务由出让方承担,目标公司承担隐性债务后享有向股权出让方追偿权;(2)股权受让方不能直接起诉股权出让方返还隐性债务款。——参考案例:(2020)桂09民终130号
【注释】另外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价格基于净资产价值,若约定目标公司隐性债务由股权出让方承担,则股权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隐性债务赔偿款(实为按标的公司净资产的真实价值而变动股权转让款)。——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524号
【注解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并约定应当交由原股东处理,公司未将隐性债务纠纷交由原股东处理,无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0号
【注解2】原股东经营管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约定对原股东、公司和股权受让人有效,新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对公司(第三人)承担债务。——参考案例:(2020)粤民再372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苏07民终1265号
【注解3】(1)股权转让人隐瞒或未向股权受让人披露目标公司债务使股权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依据法定及约定情况确定。如双方约定隐瞒债务由股权转让人承担,目标公司对外清偿后,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转让人等额赔偿损失应予支持;(2)转让方按目标公司对外实际清偿的债务金额进行赔偿。——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366号
【注解4】判决股权出让方按约定赔付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所涉合同债务清偿款(备注:承担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5213号
【注解5】约定股权转让前税款由出让人承担,股权受让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请求出让人支付税款给受让人。——参考案例:(2019)苏05民终4241号
【注解6】转让方按股权比例赔偿受让人未披露债务损失。——参考案例:(2019)闽02民终763号
【注解7】股权出让方隐瞒公司负债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参考案例:(2020)闽民申1836号
【注解8】股权转让人隐瞒标的公司债务受让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参考案例:(2015)民四终字第26号
【注解9】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股权受让方要求股权转让方支付公司股转之前的税费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3)京03民终20881号;(20
摘要2:【注解10】公司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均发生在股权转让前应属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的债务。——参考案例:(2017)苏11民终2029号
【注解12】欠缴税款不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国家所负的“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9号
【注解13】公司因收入调整而补缴的税款、滞纳金是由于会计科目处理不符合规定产生的,是公司本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损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94号
【总结】(1)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未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的条款系有效约定;(2)转让方订立合同时未披露或隐瞒公司存在债务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使股权转让协议未就未披露债务作出约定受让人仍可向转让人请求承担责任(法定义务);(3)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仅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容约定,即使双方约定转让人就未披露公司债务向目标公司和受让人承担补偿责任也仅仅为对转让方承担责任方式的约定,仅受让方有权请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而目标公司则无权请求。
★【人民法院案例库】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的债务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7420号
→【备注】(1)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的承担,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2)股权转让后公司承担了转让前发生的债务金额并不等于实际损失,而应以股权转让款的差额作为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99号
摘要1:解读: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租赁合同并因此无效。
【注释】非产权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注解1】非产权人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能否请求返还租赁物或支付占用费?|非产权人虽然并非房屋产权人,但根据《民法典》第462条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之规定,应当有权请求返还租赁物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参考案例:(2023)鄂08民终555号
【注解2】(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对租赁物行使用益物权即未规定出租人必须是所有权人;(2)非所有权人基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参考案例:(2021)闽06民终2468号
【注解3】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出租合同是否有效?|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313号
【注解4】非产权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7)闽0102民初2535号
【注解5】出租人对出租给承租人的场地及房屋虽然没有所有权,但该房地产的所有人将场地及房屋交由出租人经营管理,《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且没有第三方向其主张权利,故承租人以出租人对案涉场地及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其主体不适格,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20)鄂01民终862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参考案例:(2022)粤15民终1402号
摘要1:问题1: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付款期限?
解读1|(1)一般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一般债务→适用《民法典》第151条第4项“随时履行+必要准备时间”规则);(2)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的同时支付(买卖合同→适用《民法典》第628条“货到付款”规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51条第4项“随时履行+必要准备时间”规则)。
问题2: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期起算期限?
解读2: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起诉前未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从起诉之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违约金。
问题3: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期限?
解读3: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适用“随时要求履行+必要准备时间”的规则确定。
【注解1】买卖合同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在起诉前未主张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起诉之日应当视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1)购销合同对付款时间并未作出约定,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对于付款时间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惯例;(2)《企业询证函》仅要求对双方往来账务进行核对,并无明确要求付款的意思表示;(3)律师函要求尽快沟通协商并解决欠款相关事宜,应视为对欠付货款提出主张,但是并未主张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4)起诉之日应当视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
→【备注】《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费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出让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向受让人主张过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人应于出让人起诉之次日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619号
【注解2】已经出具欠条且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不适用货到付款规定而应使用“随时要求履行+必要准备时间”|(1)由于买受人出具了欠条且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不再适用货到付款规定,而应根据随时要求履行+必要准备时间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货款。——参考案例:(2024)皖民申5047号;(2)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出具的《欠条》及含欠款内容的《收条》均未约定履行债
摘要2:(续)务的期限,属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情形,根据随时要求履行+必要准备时间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参考案例:(2020)闽民申298号
【注解3】买卖合同所附款项履行期限不明确,依照“随时履行+必要准备时间”规定支付剩余款项而不适用到货付款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有“待某某信息公司收到某某中心平台回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付乌鲁木齐某某公司全部货款”的内容,双方合同所附款项履行期限不明确。认定双方合同对于剩余款项的履行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并无不当,依照随时履行+必要准备时间规定支付剩余款项。——参考案例:(2024)新01民终905号
【注解4】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供货后出具《供应商对账函》,认定出具《供应商对账函》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参考:(2024)渝03民终1965号
【注解1.1】(1)买卖合同对账单不属于欠款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关于欠款条的规定情形;(2)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参考案例:(2014)闽民申字第31号
【注解1.2】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销售卡》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务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闽01民终3582号
【注解1.3】(1)买卖合同货到付款的规定是赋予出卖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情况下有要求买受人立即付款的权利,而不是苛予出卖人在交付货物后立即向买卖人主张货款的义务;(2)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于付款确定履行期限后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参考案例:(2023)新40民终26号
【注解1.4】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货款支付时间也未进行结算,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作为此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参考案例:(2024)云01民终11791号
摘要1:解读:(1)“无处分权”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2)租赁行为仅为“负担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处分行为规定。
【注释1】(1)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2)出租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
【注解2】租赁物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1)订立合同(债权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受处分权人是否对标的物有处分权影响;(2)即使处分权人或设立权利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订立合同有效而非无效或效力待定。
摘要2:【注解1】(1)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2)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而本案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鉴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故不属于无权处分(次承租人基于与房主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转租的行为并未损害房主的利益,亦不能算作无权处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综上,各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917号
【注解2】出租人将自己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屋进行出租不影响合同效力。——参考案例:(2023)新民申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