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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8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重新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云正鉴【2017】资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1月6日,云正鉴【2017】资鉴补字第011号《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6月16日,有效期为一年,昆明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已过,本案依法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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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51号

摘要1:【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以船舶为唯一住所,法院可以参照处置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认为处置被执行人的“鑫盛24”轮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且无法处置,则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事实:一、“鑫盛24”轮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之间具有多大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情形;二、“鑫盛24”轮作为液化气运输船舶,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存在对长江航行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海事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移泊的问题;三、被执行人是否仅有“鑫盛24”轮作为“唯一住所”,本案是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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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6号的理解与参照:到期债权包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摘要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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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容忍代理在股权转让代签行为中的认定
【裁判摘要】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24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3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10号民事裁定(2018年9月29日);再审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4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9日);再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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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18号

摘要1:——强制执行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裁判摘要】
1.申请执行人与其股东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交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抵偿债务。
2.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的,应当经过其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72条规定。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但该章程系约束其股东自主转让股权行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没有当然约束力。即使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未经被执行人同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违法。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执行依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24号判决(2017年4月26日);执行异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异字第768号裁定(2018年12月4日);执行复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执复66号裁定(2019年6月7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8号裁定(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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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

摘要1: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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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41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已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一、二审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惠城区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惠城区政府提出的该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12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以24号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由,准予强制执行。现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4号补偿决定,因该补偿决定已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参照上述规定,凌××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处理。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5年8月22日法行(199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直接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 2024年3月4日)

摘要2:【目录】1.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实例;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实例;5.离婚纠纷起诉状;6.离婚纠纷答辩状;7.离婚纠纷起诉状实例;8.离婚纠纷答辩状实例;9.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10.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1.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2.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1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21.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22.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23.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实例;24.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实例;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29.劳动争议起诉状;30.劳动争议答辩状;31.劳动争议起诉状实例;32.劳动争议答辩状实例;3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3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3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37.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38.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39.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40.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4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4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附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摘要2:【目录】1.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实例;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实例;5.离婚纠纷起诉状;6.离婚纠纷答辩状;7.离婚纠纷起诉状实例;8.离婚纠纷答辩状实例;9.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10.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1.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2.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1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21.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22.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23.银行信用卡纠纷起诉状实例;24.银行信用卡纠纷答辩状实例;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29.劳动争议起诉状;30.劳动争议答辩状;31.劳动争议起诉状实例;32.劳动争议答辩状实例;3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3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3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37.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38.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39.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实例;40.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实例;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4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实例;4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答辩状实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24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专项债券资金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英城街道办所有以及人民法院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关于本案专项债券资金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英城街道办所有的问题。货币属于种类物,通常情况下,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银行账户内资金一般应以账户名称作为判断权属的基本标准。特定情况下,货币可因其特定化而不仅仅以占有状态确定权利人。此时,不宜再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应当根据账户资金的来源、性质、流转及实际控制人等综合判断。本案涉案账户资金存在以下特殊性:1.从性质来看,该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2021年11月11日,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英城街道办建设英德市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2022年6月14日英德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英德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审定新增债权资金调整方案和2022年新增债权额度分配方案的请示》的附件2.英德市2022年新增债权项目情况表载明,专项债权项目:10.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单位(牵头单位):英城街道;2022年安排情况:2022年度共计金额7000万元(提前批债券金额5000万元,全年批分配金额2000万元)。2.从流转情况看,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账户于2022年5月31日汇入5000万元,摘要为英德市财政局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余额5000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结息18106.25元,余额50018106.25元;于2022年6月29日汇入2000万元,摘要为英德市财政局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余额70018106.25元。所有支出均为该改造工程相关款项。该涉案账户除了该专项债券资金70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外,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该款并未因为进入英城街道办名下该账户而与其他资金混同,客观上该账户的资金已经特定化。3.从实际控制权看,英城街道办、英德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管产品监管协议》,明确涉案银行账户是为满足英城街道办和英德市财政局双方的资金监督管控需要开立的,虽然账户名称只记载为英城街道办,但该账户是共管账户。并且明确英德市财政局依据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督管控的资金即视为

摘要2:(续)并且明确英德市财政局依据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督管控的资金即视为监管资金;监管资金的拨付与释放的审核方式为:英德市财政局在申请单据加盖公章即视为同意付款。由此可见,英德市财政局是该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故本案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并非属于英城街道办所有,而是特定化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从法律适用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装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十条和《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强调党政机关的财政经费账户、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特定财产不得执行,行政性单位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由资金清偿债务。综上,清远中院认定涉案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该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英城街道办在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关于涉案拍卖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根据该条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虽然买受人昌达公司逾期付款,且还存在昌达公司未付清款项青海高院即将涉案股权提前过户的情形,但由于昌达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24日分六次陆续付清了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的目的已得以实现,故本案拍卖效力应予维持。仁望公司主张本案拍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重新拍卖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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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摘要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复议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4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4条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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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86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的争点在于案涉《和解协议书》是否应当予以撤销。......从在案证据来看,孟××、张××虽然知道孟××1投有人身意外险,但其签署《保险理赔金代领协议书》《人身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等资料均为空白,《和解协议书》上也没有体现保险金的数额,故其主张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当时不知道保险金的具体数额为150万元,与客观事实相符。孟××、张××一审法院因另案审理需要于2019年6月28日向其发出相关《通知书》时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在2019年9月24日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故上诉方主张孟××、张××于2018年4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当时就已经知晓该事实,并自该时间起算一年内,至迟应在2018年5月17日保险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除了实际支付和解款项152万元之外,还垫付了家属差旅费、保险理赔费用等至少有251380元,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主张孟××、张××实际受益金额远高于其主张数额的70%,不属于显示公平,缺乏事实根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孟××、张××签署《和解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并判决撤销案涉《和解协议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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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是以合同名称还是合同内容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摘要1: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2)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而不应当以合同名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24条规定属于法律行为(合同)的名称与法律行为(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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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2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民间借贷逾期赔款可视为迟延偿付欠款的利息损失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基于本案已核查确认的事实,2015年2月17日李××分三笔将1300万元汇入熊××的指定账户,双方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2015年8月24日,熊××向李××出具《欠条》,确认李××向熊××出借130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2015年8月26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熊××自愿承担每天人民币壹拾万元赔款”。2015年5月22日起,熊××主张已经陆续归还992万元,其中李××认可862万元,包括2015年8月24日熊××向李××出具《欠条》前归还的340万元,和此后归还的522万元。因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熊××出具《欠条》前已偿付的340万元抵充本金,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而对于《欠条》出具后熊××已偿付的522万是否应先抵充本金存在争议。熊××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主张已付款522万元应优先抵充本金。基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不应优于本金抵充已付款项,但就本案而言,双方针对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李××基于《欠条》中关于逾期付款则赔款10万元的约定,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或者违约金,未超过当时生效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的利率限额,由此计算的款项实质上可视为迟延偿付欠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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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32号

摘要1:【裁判摘要】违约金实质为迟延偿还欠款的利息损失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关于中京沪公司已经偿还的180万元应当如何抵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本案中,因中京沪公司未及时给付钢材款,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确认截止到2009年3月底,中京沪公司欠宏宇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560908元,并约定自2009年4月1日起,中京沪公司欠钢材538.862吨,违约金按每月每吨150元记账计算,后中京沪公司分四次付给宏宇公司共计180万元。中京沪公司再审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同于利息,其目的是主张已付的180万元不能作为利息先于本金抵充。首先,宏宇公司本案诉请中京沪公司偿还钢材欠款时只主张了违约金而没有涉及利息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违约金的法定功能以及一审法院按年利率24%调整案涉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况,认定案涉违约金实质为迟延偿还欠款的利息损失,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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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3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标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变更让利条款构成实质性变更——关于案涉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并备案,但因九合公司改变设计规划,将原定24层增加为30层,就增加工程部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但是,补充协议约定胜达公司按照工程结算总价款3%缴纳管理费及变更总价款的8%让利,显然构成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归于无效。但是,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对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九合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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