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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4号)

摘要2:【目录】一、开庭前的工作;二、宣布开庭;三、法庭调查;四、法庭辩论;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六、合议庭评议;七、宣判;八、闭庭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摘要1: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第2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注解】《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而出口退税账户的退税款可以理解为国家应当返还给纳税人的应收账款,自应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规定。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发布),以及《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人民银行
2014年6月8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摘要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令63号)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摘要1: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闽海渔[2006]463号)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闽海渔〔2006〕46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8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废止《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09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 2004年3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国土资发[2004]9号)
【摘要】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解】(1)2007年《物权法》施行后,不动产登记被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本身并不包含行政管理的性质,更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2)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从自然资源部门分离出来法律地位上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抵押登记行为不应再理解为包含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39号,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摘要】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二、经济合同中保证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不影响该经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供保证作为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亦应确认为无效。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合同法、担保法已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

摘要1: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二、废止三部规章
.......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 (1989)民他字第50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废止(废止理由:与合同法相抵触)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87年12月10日 〔1987〕民他字第42号)
【摘要】“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且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摘要1: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卫医发[2002]190号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摘要1: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1月21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5

摘要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摘要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
【摘要】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要旨】
①病员及其家属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有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不具备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病员及其家属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立案。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失效,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