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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如何确定执行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1款、第24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解1】执行管辖法院——(1)第一审法院;(2)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一般是指特定物而不是泛指金钱等种类物,常见的是不动产,一般不包括存款和特定动产)。
【注解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1)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_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摘要2:【注解3】能否以被执行人所在地为执行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并非执行管辖法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5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十大典型案例】1、“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PCT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3、“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4、“上专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5、松下“美容器”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6、“脉脉”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8、温瑞安武侠小说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86版《西游记》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10、宗×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摘要2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110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戒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原告诉请保护的“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美术作品而言,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的“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由主钻石、戒托、以六爪镂空造型镶嵌在主钻上的贵金属、红色宝石,主钻石两侧的群镶钻石等元素组成,主体部分类似皇冠造型。将各组成元素分开来看,即使六爪镶嵌、红宝石镶嵌、环绕主钻的群镶设计均已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功能性镶嵌方式,但各组成部分仍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红宝石的搭配选择、六爪镶嵌的镂空设计、群镶钻石的环绕线条等;将各元素组合后的整体来看,其并非是通用组合,上述元素组合后形成的造型能够体现设计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特的个性和象征意义。因此,从元素的组合设计选择及元素本身选择来看,均是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摘要2】当工业产品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是否系工业产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本院认为,本案“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能够通过工业化标准和流程进行制造、生产,属于工业产品,当工业产品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功能并且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虽未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但根据实用艺术品之概念,构成实用艺术品,需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且其艺术性能够脱离实用性独立存在。......因此,“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整体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该实用艺术品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智力投入而产生的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没有对复制形式和目的用途进行限制。如果当其预期目的是用于或者已经用于工业生产时,就不能被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艺术创意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存在丧失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显然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目的。综上,被告关于涉案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3】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法律并未就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恒信玺利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经对比,与涉案作品在元素特征和整体造型上均存在差别。即使二者相似或含有相同的设计元素,二者仍不能等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着眼于产品设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是一种介于作品与技术方案之间的权利对象,属于专利权范围,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授权方可产生,且要求必须可以通过工业生产方法重复制造、必须及于产品的整体设计而非局部设计。外观设计的效力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具有严格的排他性,权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绝对地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类别上使用相同的设计。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者具有重叠的可能性。但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不相同。美术作品自完成之时著作权自动产生,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脱离工业产品进行复制,效力范围可以及于一切作品载体,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至少为50年。由于二者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构成要件、保护方式和损害结果等方面亦存在差异,外观设计并不天然地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是否允许专利权与著作权的重叠保护,都不能以保护功能性设计的形式,达到实质上保护艺术美感的结果,反之亦然。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权利人有权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权利主张方式。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终452号

摘要1:——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实用艺术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属性,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234号(2018年7月23日);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52号(2019年7月30日)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裁判要旨】在专利法已经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立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取决于该立体物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图形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美感,而非图形中所绘制的具体的产品实物及其实用功能,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摘要2:【注解】(1)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2)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摘要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裁判要旨】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裁判观点】
1.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对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相关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
2.在认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时,不仅需要考虑技术特征文字本身的含义,还需将该技术特征纳入到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

3.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4.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81号

摘要1:【裁判观点】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其既非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与否的判断,仍须回归到商业语境,落脚到产品的取得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交易习惯。

摘要2:【摘要】根据前述已查明的事实,张××合法来源成立,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换言之,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因此,张××仍应支付董××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笔记】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1:解读:司法实践中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1)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同时获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保护;(2)《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非保护其实用功能,而是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

摘要2:【注解】专利失效后不影响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专利图片系将菊花花叶变形组合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至于专利图案与美术作品的关系,显然不可一概而论,但可以确定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均无例外规定。......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每一种民事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制和调整。以涉案图案为例,不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未经特普丽公司许可将该图案用作某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该行为显然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特普丽公司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该图案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对其著作权不予保护,则意味着这两种民事权利相互排斥、不能并存,这既无法律依据,也必然阻碍作品这种智力成果的使用及传播,与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就本案而言,在涉案专利权失效之前,特普丽公司基于涉案图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其他人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特普丽公司有权依照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专利权终止后,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一规则应该主要适用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种专利权的客体都是供工业应用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会获得专利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故在其专利权终止后,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而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4年4月22日)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二、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四、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九、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及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8.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续)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9.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10.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4.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9.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1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1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1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1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纠纷及司法惩戒案件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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