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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摘要1:国务院令(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医疗费

摘要1: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注解】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认定:(1)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认定治疗终结则进入伤残鉴定;(2)对于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事故之间关联性由伤者承担举证责任;(3)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之外,有新产生的治疗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医疗费
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资料等。
相关规则——
1.因治疗非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客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院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争议,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18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应先在18000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
4.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发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摘要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方必须是机动车,否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摘要】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摘要2:【解读】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饱尝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具体操作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①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②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③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摘要1: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摘要】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摘要2:【解读】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饱尝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具体操作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①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②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③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交强险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特征?3.什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条件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什么是交强险理赔程序?5.什么是交强险用语含义?6.交强险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

摘要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摘要2:无

【笔记】交通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摘要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1:【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过失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摘要1:【要旨】(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因交通事故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车辆贬值损失的,属于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注解】司法事务中存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详见经典案例2)。

摘要2: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3-04 21:03:39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罗××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摘要1:【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授权,针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作出的,确定肇事者责任大小,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摘要】交警队作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在有一方、两方、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交警队只笼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没有指出具体适用哪一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与本公报案例持相反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摘要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日期:2017-09-19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摘要2:【摘要】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交强险责任承担

摘要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摘要2:无

河南××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高××等六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规则】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该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亦有权向道路管理者侵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
(2002)民一他字第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摘要1:保险公司诉讼地位:(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摘要2:【注释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第三人(受害人)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决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4.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讼单位
【注解2】(1)《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第2句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受害人已经起诉赔偿而被保险人尚未请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处于懈怠状态,将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符合《保险法》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5.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205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摘要2:【解读】该答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存在冲突;但该情形又不属于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之情形。因此,为避免风险应对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应当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指导案例19号的理解与参照

摘要1:【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3年7月25日 〔2013〕民监他字第6号)
【摘要】
关于你院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依据其与投保人缔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性质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授权而制定的,该条例就保险公司上述合同责任所作的规定,与道交法并不冲突。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就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本案中应当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就其财产损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你院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条例中分项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与道交法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道交法中也并未就交强险规定不分项的“全部责任限额”。因此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志霞、栾瑞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

上海欧某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
【注解】女职工请假回家给女儿喂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

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摘要1:一、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三、运输行业机动车融资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机动车融资租赁中,机动车融资租赁与挂靠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四、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五、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情形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属于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他们之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开车门的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六、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七、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超标电动车是否作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否购买交强险?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 八、“无证驾驶”的认定及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实践中,驾照被暂扣期间驾车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等特殊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九、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驾驶员未获取从业资格证,保险人能否以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经营性车辆或者从事货物运输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条款主张免赔? 十、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驾驶人存在违反增驾实习期规定的驾驶行为,保险人据此依据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十一、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情形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投保人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投保人不得使用车辆的方式,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保险人对投保人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不当使用车辆发生了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中,因投保人实施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当使用车辆行为,

摘要2:(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之后投保人仍然不当使用车辆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主动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发生了第二次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可以依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免责?十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形的处理|法律问题:在交警部门只出具事故证明,而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采信事故证明以及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十三、“逃逸”的认定|十四、雇员垫付赔偿款的返还主体|法律问题: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雇员先行向受害人垫付了部分款项的,该款项应由谁返还给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