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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要旨】《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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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12月22日 劳办发〔1997〕115号)
【摘要】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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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 公复字[2000]14号)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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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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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摘要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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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第587号]李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①实质上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的方法,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在性质上必须能够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即实质上具有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应排除仅能导致轻伤的危险方法。
②行为造成高概率危险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高概率危险即高度盖然性,是指危险已被现实化,客观存在且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如果允许其继续发展,就会导致法益损害。
③在认定具体危险犯时,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具体危险。
④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目的犯罪行为过程中,驾车冲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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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问题】
①公交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
①公交车司机在车里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②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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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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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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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王××、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倩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振海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振海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周庆安是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振海全部负担,与王倩无关。周庆安起诉请求由王家元、李淑荣为死者王倩承担20%的事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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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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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经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的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连带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已经实际交付,但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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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赔偿的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优先选择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物质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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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认定驾驶员操作不当致机动车侧翻系保险事故近因。该近因应属保险责任范围。
【案例】重庆渝中区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7078号《交通事故致车载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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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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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先垫付医疗费等付款如何返还?

摘要1:【要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等款项,在对受害方总赔偿款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总赔楼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判决主文可在要求保险公司赔楼受害人的总数额后,以备注形式标明分别支付给受害人、肇事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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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侵权人同时是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是原告还是被告?

摘要1:【要旨】(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2)侵害人同时作为法定继承人所应分得的份额,可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完毕后由其另行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按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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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摘要1:[第913号]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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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摘要1:[第916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看,并未绝对排除该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未作出排除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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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摘要1:[第917号]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裁判要旨】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陷于精神障碍过程中驾驶机动车的,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状态认定其对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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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诉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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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摘要1:【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周某、郭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市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郭某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帮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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