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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摘要】
一、《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摘要1: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摘要2:【注解】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衔接——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就不再发生效力,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即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起诉或申请仲裁)+先诉抗辩权消灭(执行不能)之日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摘要1: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摘要1:(1)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2)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权力,只有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才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处理方式上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一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注解2】只有当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时方可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参考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5行终115号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于2010年1月19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8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摘要1:法院在审查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不必重新仲裁),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被追加的当事人应一并处理。

摘要2

不履行仲裁调解书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公司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给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造成李某未能再就业的经济损失,法院应当根据李某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0号)
【摘要】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45号)
【摘要】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
【要旨】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2005年6月7日,[2004]民监他字第6号)
【摘要】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对丁辉、陈建作限期调离处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3项和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作出处理。

摘要2:【要旨】企业对本单位的职工作出限期调离的处理是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

摘要1:《民法典》第195条第4项规定——“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修订)

摘要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3]1号)
【摘要】仲裁机构已受理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参照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摘要2:《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效力应当仅及于签约各方,对目标公司没有约束力,目标公司不受此仲裁条款的约束。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并非管辖权审查的范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11号
【裁判摘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
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