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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摘要1:【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2.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就企业名称(商号)转让、使用等方面签订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

摘要2: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2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北方公司。
②入股渔船价值显著偏低,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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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2号
【提示】合伙体企业应是合伙财产分割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有资格参与合伙财产分割的主体,合伙体企业是否参与本案诉讼,以及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均不影响合伙体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
【裁判摘要】关于铁选厂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案系合伙财产分配之诉。铁选厂作为张玉贵和高春林成立的合伙体,应是合伙财产分割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有资格参与合伙财产分割的主体,且一、二审判决也未判令铁选厂承担责任,铁选厂对本案诉讼标的缺乏诉的利益,因此铁选厂是否参与本案诉讼,以及二审判决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均不影响铁选厂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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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号

摘要1:张某某诉闫某某合伙纠纷案(2001年3月29日 法公布〔2000〕37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号
【提示】合伙各方将利润在账面上按比例分摊转让资本金并据此制作了年度财务报表,合伙人并未提出异议的,合伙人无权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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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等退伙纠纷上诉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主动退伙,应区分普通合伙企业有无约定合伙期限进行处理:当合伙人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退伙;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原则上合伙人都可以在就退伙事项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并有权要求进行退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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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3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399号
【提示】合同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需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但能否取得核准,是合伙协议履行中的问题,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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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期超过5年,且累计赔偿限额已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可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可将5年以前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予以分配。
【解读】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35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350号
【裁判规则】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合伙人名义抵抗第三人。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37号;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16号

摘要1:——解除合伙协议的条件
【要点提示】合伙协议是有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有效的合伙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裁判规则】根据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未违约又同意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合伙人不能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37号(2004年12月1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16号(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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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终字第284号

摘要1:(合伙协议)
【裁判规则】合伙经营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相对方无法实现合伙目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才可以要求分配利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2]宝民二(商)初字第126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9号

摘要1:【要点提示】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但公司已成立在先,且未根据约定变更工商登记的公司注册资金和股东名单并予以公示,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借公司之名进行经营的合伙协议。协议方不能仅依该协议取得股东身份。
【裁判规则】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享有分得盈余利润的权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2]宝民二(商)初字第1265号(2004年5月15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9号(2004年9月24日)

摘要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2号

摘要1:——合伙解散时工资款返还
【裁判规则】合伙承包一方一次性支付合伙经营期间预付工资,合营解散时相对人应退还多付的工资款。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2号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八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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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二初字第418号;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再字第10号

摘要1:——合伙投资款的返还情形
【要点提示】个人合伙依其性质,在合伙期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出资或实物以及合伙取得的收益,均属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退伙或者终止合伙关系的清算程序,只请求退还合伙投资款,无合同依据,亦与个人合伙关系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性不符,在此情况下,合伙一方请求退还投资款,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在法律适用上,个人合伙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而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裁判规则】合伙财产进行分割时,建设方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不具备清算条件,不能退还合伙投资款。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二初字第418号(2008年6月16日);再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再字第10号(2008年11月18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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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良与云龙县功果村蘑菇场金矿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24号
【提示】未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授权,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转让合同企业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人未取得全体合伙人授权,代理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对没有授权的部分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未经合伙人追认同意的转让行为自始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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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7年1月23日 [2006]确他字第6号)
【摘要】你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龙潭诉张海军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履行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且在对土地证的丢失、补办及收回中又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提示】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又存在严重过失行为,被执行人利用后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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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民办私立学校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供的担保效力问题
【提示】民办私立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并非出自国家财政,其经营的主要目的还是营利而非公益目的。民办私立学校有别于担保法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不应简单地套用担保人系学校、担保无效的法律规定,因其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具备代偿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的民办私立学校的主体资格问题
①关于民办私立学校主体资格终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另,《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未依照审批机关的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并进行公告。”
②本案中,远东涉外学院在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后,既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也未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的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2012年10月16日甘孜中级人民法院)梁慧星
【目录】问题1:合伙协议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的问题。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返还出资财产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但取得合伙期间的财产方是合伙企业,要求合伙协议另一方返还财产是否欠妥?问题2:如果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没有书面的怎么办?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问题6:关于钓鱼岛无权买卖的问题,有人认为,它的无效是指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行为作为一种负担行为,是有效的?问题7: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转让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没有追认,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最多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但是,衡量二者求偿大小,缔约过失责任所获得赔偿肯定远低于善意取得之利益。这样,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请问有无解决之道?问题8:按照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怎么理解?问题9: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当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第4条说,受害人如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那么实际上是否仍然要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10: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付女方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因男方无力支付,由男方的父亲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问题11: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请梁教授给讲一下。问题12:梁老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低价中标情况较为严重,低价也就是不合理。这时是承包方希望合同无效?问题13:如何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所指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补充责任是否扩至国家责任,能否允许受害人请求政府承担责任?问题14: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优先。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行政责任,把侵权人的财产没收了或作为罚款罚走了,怎么办?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

摘要2:问题15:侵害财产的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预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16: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问题17:2月20日四川某地河道发现一个乌木,后来被判乌木归国家所有,梁老师你认为是天然孳息,孳息相对的原物主是谁?乌木可不可以认定为无主物?问题18:遇到的一个案件,如果判定合同有效,那么就会使不诚信的一方得到不当的利益,该怎么办?问题19:小两口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房后离婚,房产如何去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裁判规则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裁判规则2】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意味着将由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原来的个人独资经营转变为合伙经营;企业的风险与责任承担由原来的个人承担转化为当事人共担。上述企业性质、经营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变更,未为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综合以上,《合伙协议》依法应被认定为有效。

摘要2:【法条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39号

摘要1:——公司性质变更后对债务的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合伙型联营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均没有与约束力。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39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要旨】在公司设立阶段,各投资人之间适用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在出资人出资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成立,各出资人的出资须予以返还。

摘要2

夫妻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份共有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1:【内容提要】在我国原来司法实践中,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令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笔者建议可以将拥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夫妻看作一个类似于合伙的独立经济形式,适用自然人的规定,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来规制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出资的夫妻公司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但是还应该对一人公司和股份共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才能更好的调整相关的法律关系。

摘要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

摘要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伙、无限公司等无限责任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又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其本质特征。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的关系较其他企业形态更为复杂,对通过公司自治解决有关矛盾冲突的要求也更高。股东除名制度发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企业形态,通过赋予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强化公司自治能力,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股东除名制度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需要的研究,认为有必要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股东除名制度,以解决广泛存在的股东欠缴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在论述股东除名制度的过程中,本文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尤其是股东义务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前言与结语,正文五章共七个部分: 在“前言”中本文就股东除名制度的来源和作用进行了简要介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运行面临的现实问题,初步阐明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随后,本文对已有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单说明,并指出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事由、具体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

摘要2

入伙纠纷

摘要1:【267、入伙纠纷】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入伙纠纷,是指因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退伙纠纷

摘要1:【268、退伙纠纷】1.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2.退伙纠纷,是指合伙人因退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76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760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三、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摘要2:【解读】认定奥康公司和碧波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
(1)联合开发合同和包销协议的性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奥康公司已将土地实际交付与碧波公司开发;
(2)签订解除协议时,该项目已有部分房屋竣工,绝大部分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仅由奥康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将项目归属于奥康公司,缺乏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确属明显违背商业规律,与常理不符;
(3)解除协议后,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之一的夏某某仍在全面负责该项目,奥康公司主张其是受奥康公司聘请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合同解除应当导致的后果明显相悖。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四终字第1054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四终字第1054号
【提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可以适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规定。
【裁判摘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签订合同不应依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伙承包,不应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摘要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4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合伙经营,可认定该借款属于合伙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归还借款,也可以对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其余合伙人应对该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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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君诉陈江涛等民间借贷案

摘要1:共同合伙经营生意的一方合伙人,独自向债权人借款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而后将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该合伙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摘要2

杜维华诉孙叙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债权人退出个人合伙时,与未退伙的债务人达成退伙协议,其约定将应退伙份额设定为债务,将红利约定为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为此出具了借条,原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达成的退伙协议和债务人在退伙时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