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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摘要1: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存在结婚的意愿、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且附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男女双方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是,因为该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婚姻关系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

摘要2:【注解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2)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79.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注解2】(1)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2)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4.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摘要1:(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向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2)《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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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特点

摘要1:我国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契约财产制)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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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义务

摘要1:(1)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方式负担;(2)因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负担;(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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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2)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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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摘要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并经过离婚冷静期,经过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程序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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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摘要1:《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4、5款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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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有投资性财产分割

摘要1夫妻共同所有投资性财产分割:(1)协商分割或者市价分割→(2)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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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

摘要1:当事人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应当如何认定?

摘要2:【注解】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2)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摘要】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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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理由: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号)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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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摘要】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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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摘要1:【提示】分割房产应当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摘要2:【注解】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各占1/2产权是不对的。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6.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夫妻间借款如何处理?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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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如何执行?

摘要1: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擦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1)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注释1】(1)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3)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财产执行。
【注释2】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可以在及时通知共有人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属于执行标的:(1)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2)析产诉讼——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执行,但析产诉讼只是对共有物权属及其份额作出认定,无法产生排除执行的法律评价,共有人仍需继续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排除执行的问题);(3)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共有人也可以通过异议之诉中既提出排除执行请求又提出明确的确权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要2:【注解】(1)案外人有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请求确认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2)对于案外人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夫妻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份共有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1:【内容提要】在我国原来司法实践中,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令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笔者建议可以将拥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夫妻看作一个类似于合伙的独立经济形式,适用自然人的规定,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来规制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出资的夫妻公司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但是还应该对一人公司和股份共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才能更好的调整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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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摘要1:所谓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1998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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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型公司的法人资格认定问题

摘要1: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了在法律上存在夫妻关系的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在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对其法人人格如何界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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