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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摘要1: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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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二手房买卖纠纷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二手房买卖?如何审查二手房交易主体?2.如何进行二手房买卖业主身份认定?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4.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义务有哪些?5.老旧房地契是否还有效?6.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房地产不能在市场上交易?7.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8.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9.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10.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法律效力?11.如何认定境外人士购房合同的效力?12.一房二卖合同,谁是所有人?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13.房屋买卖“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1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15.房屋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16.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对添附补偿应如何合理补偿?17.房屋借名登记,不动产归属如何认定?17.1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17.2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17.3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规定?19.房屋买卖中的户口迁出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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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分割

摘要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如何规定?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2.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共有财产如何执行?

摘要1: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擦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1)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注释1】(1)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3)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财产执行。
【注释2】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可以在及时通知共有人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属于执行标的:(1)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2)析产诉讼——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执行,但析产诉讼只是对共有物权属及其份额作出认定,无法产生排除执行的法律评价,共有人仍需继续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排除执行的问题);(3)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共有人也可以通过异议之诉中既提出排除执行请求又提出明确的确权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要2:【注解】(1)案外人有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请求确认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2)对于案外人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夫妻一方欠款,夫妻共有房屋是否可以查封拍卖?

摘要1:【要旨】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张男和李女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在执行处分时(包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取得价款各享有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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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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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有效但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房屋共有人擅自出卖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另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摘要1:【要旨】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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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379号

摘要1:【案号】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379号
【提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权不当然转移——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处分共同共有房产,即使购房合同被认定有效,第三人亦或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裁判要旨】
①处分共有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房屋系雷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登记在雷某名下,雷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李某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②依《物权法》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本案中,张某要求雷某依约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因雷某欠缺处分权,其需征得共有人李某同意,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李某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张某,故张某诉请不予支持。对张某要求雷某赔偿损失事宜,张某可另案主张。判决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张某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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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刘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点评】物权登记公示及无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以往处理此类案通行裁判规则,本案尝试以履行不能重建共有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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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与李某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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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买卖中容忍授权代理的认定

摘要1共有房屋买卖中容忍授权代理的认定——原告马xx、马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产权登记为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部分产权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名并代其余产权人签名,若有证据证明其余产权人对此明知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其余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该代签行为构成容忍授权代理,买受人可要求全体产权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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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1诉刘某某2、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摘要1:【裁判摘要】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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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74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30号

摘要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允许析产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而不应程序上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现涉案房屋被原审法院通过(2010)花法执字第771号民事裁定所查封,而黎汇学以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并要求对其与张艳云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为由,提起本案原审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无

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摘要1:【要旨】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允许析产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而不应程序上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30号

摘要2:无

【笔记】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摘要1:问题: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提起析产诉讼?
解读:(1)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2)法院执行共有财产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注释】配偶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能否进行析产处理?——(1)配偶作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的,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份额,无须指引配偶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析产确权,不能作出确权析产判项,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

摘要2:【注解1】共有物被作为执行标的由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其他共有权人能否请求排除执行?——(1)当事人对共有权存在及其份额无异议,仅仅是就法院对共有物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应属于利害管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2)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并排除执行,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其他共有人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注解3】被执行人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一方对房屋所享有的并非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相应部分财产权(债权);(2)其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注解4】配偶在执行拍卖款分配之前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39号

房产执行纠纷典型案例7则

摘要1:【规则摘要】
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房屋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应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
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可作审理依据。
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诉确权调解书,不能对抗查封——不动产被执行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行诉讼取得的确权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
5.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查封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应当停止执行。
6.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经审查后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7.被执行人死亡的,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法院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遗产进行处置,按先执行再析产顺序处理。

摘要2: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申928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申928号
【裁判要旨】监护人作为共有人之一代理未成年人子女抵押共有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2013年5月29日,赵某某、吕某某与商村镇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用其四个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为张某某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于同日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但该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吕某某并未授权赵某某、吕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而另一共有人吕某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抵押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未成年人吕某的利益,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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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763号;(2016)京03民终716号

摘要1:——无权处分共有房产致买卖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
【案号】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2763号;二审:(2016)京03民终716号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903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9038号
【裁判要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被法院判决解除的,如该房款在离婚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则另一方无须就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
【裁判摘要】借款人提供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配偶作出表示知晓并在处置该房屋时无异议的承诺不构成担保或债务加入——本案中,彭某某仅作为付某某的配偶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出具了承诺书,知晓并同意付某某将案涉的五套房屋抵押,并承诺在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处置该资产时并无异议。该承诺内容仅仅能够反映彭某某是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认可。彭某某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不属于债务加入的情形,故彭某某不是本案的担保主体,光大银行兰州分行要求彭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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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是否丧失?

摘要1:解读:案外人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

摘要2:【注解】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有房屋,配偶另一方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是否丧失其份额?——答:(1)配偶另一方未在执行程序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留属于其一半份额;(2)执行法院将房屋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属于执行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裁判摘要】夫妻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但未过户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姚××对王××1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姚××、王××1的家庭共有财产,故王××1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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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租人能否与房屋按份共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1:部分共有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承租人擅自订立租赁合同系债权设立行为(负担行为),不适用《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如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的应为有效合同。
解读2: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得租金?——(1)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按份分享房屋租金;(2)其他共有人还可以追究签订租赁合同的共有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解读3: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共有房屋?——如部分共同人出租共有房屋未改变共有物房屋的性质、用途且其持有共有物份额超过1/2以上,不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共有物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301条规定仅适用于处分行为;(2)房屋租赁合同行为系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不适用于《民法典》第30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