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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摘要1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开庭的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进行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注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2)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
【注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2)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摘要2:【注解】公告送达后延期开庭不需要再次公告送达——(1)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2)当事人以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875号

诉讼中止

摘要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注释】《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5种中止诉讼情形并未明确列举当事人失踪作为诉讼中止的事由:(1)当事人未经宣告失踪程序前,法院应当按照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程序依法适用缺席判决制度;(2)当事人已经被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依法受理且尚未审结,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中止诉讼(宣告失踪后由财产代管人承继诉讼恢复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6.当事人失踪能否中止诉讼
【注解1】未予中止审理能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注解2】土地争议的行政确认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中止的尚未审结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5项的完整表述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只有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本案审理的前提时,本案的民事诉讼才需要中止,且另一案审理应限定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土地争议的行政确认并非司法程序,非另一案中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即行政确认行为不是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和先决条件。——参考案例:(2023)桂14民再7号
→【备注】(1)诉讼中止的“另一案”限定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2)土地争议的行政确认并非司法程序,非另一案中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即行政确认行为不是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和先决条件。
【注解3】《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不包括行政复议情形。——参考案例:(2022)新31民终692号
【注解4】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否自行申请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1)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闽西行为能力,由受诉法院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程序应当中止;(2)当事人主张自己智商、认知、判断能力已经严重退化,但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未主张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未申请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须中止诉讼。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912号
→【备注】(1)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受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程序应中止;(2)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申请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不予支持,无须中止诉讼。
【注解5】(1)被告在立案前死亡属于“无明确被告”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2)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必须是被告在人民依法立案受理时存在而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被告在立案前死亡,原告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并通知被告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予准许,应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2)辽12民终905号
【注解6】另案申请抗诉并非本案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46号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

摘要1:可以延期审理条件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延期审理法定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摘要2

公告送达

摘要1:公告送达(推定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以登报、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内容,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发生送达法律效力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
【注释1】(1)1992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法办(1992]93号《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2)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1993)29号《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3)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法办(2001]246号《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上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4)2005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05)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注解2】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5.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注解3】(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2)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8.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摘要2:【注解1】公告送达后延期开庭不需要再次公告送达——(1)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决定延期开庭后,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无须再次公告送达;(2)当事人以未再次公告更改后的开庭时间,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875号
【注解2】公告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需重新公告送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76号;(2021)粤20民再45号
【注解3】留置送达不合法且未采用邮寄送达即径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备注1】(1)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2)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备注2】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
【注解4】(1)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被受送达人签收,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2)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开庭传票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联系人电话停机,被退回,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未经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
→【备注】法院按照第一次送达地址再次送达被退回视为已经送到,无须公告送达。

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

摘要1: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原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2)甬仑刑初字第920号(2012年11月20日)
再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3)甬仑刑再字第1号(2013年5月8日)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42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开庭之前才提出诉讼时效的答辩,为公平起见,应予以被上诉人适当的举证期间。且在开庭之前的2014年4月2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即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且该请求得到法院的同意。同时根据新颁布且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也可以予以被上诉人举证期限的要求。因此,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

摘要2

行政诉讼延期开庭审理

摘要1: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摘要2:无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03行终128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03行终12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以申通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邮寄延期审理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系被上诉人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程序性事项,且上诉人收到了上述文书,该程序性事项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不可诉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依法应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此行为的起诉。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以申通快递的形式,向上诉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行政复议决定的邮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摘要2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刘某某因在2017年5月24日9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接受询问,与本案二审开庭时间完全重合,产生时间冲突,故可以申请本案延期开庭。本院以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并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摘要2

惠尔普法|代理律师因开庭冲突无法出庭是否属于延期开庭法定事由?

摘要1:解答:(1)诉讼代理人并非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庭导致无法出庭,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定事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法院缺席审判不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注解2】(1)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2)委托代理人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736号
【注解3】诉讼代理人有两位可以协调分别参加两个庭审则不构成开庭时间冲突延期审理正当理由。——参考案例:(2017)京73民终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03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03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复议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届满。段某某等4人认为复议机关不作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段某某等4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已经超过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裁判摘要1】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信——甘肃源祥公司提出二审法院采信的部分证据系甘肃古典公司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且未经质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之需,接受甘肃古典公司逾期提交的与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依法传唤甘肃源祥公司进行质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甘肃源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应自行承担放弃质证权利的法律后果。故甘肃源祥公司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出借银行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钱款及利息明细表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本息的证据?——关于深银信公司尚欠借款本息数额的问题。......海口农商行提供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对公账户明细账页、还款明细表、拖欠贷款利息明细表等对深银信公司还款及欠款情况进行说明,截至2019年7月5日,深银信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916.140802万元、利息229.444084万元。深银信公司对上述金额不予认可,并提交其制作的统计表,但该统计表每期均是仅以正常应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深银信公司对海口农商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计息金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进行合理说明予以推翻,故原判决依据海口农商行所举证据确定深银信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数额,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民终313号
【摘要】在法院规定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虽达成一致意向但没有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深银信公司还主张其与海口农商行曾于2019年12月底达成进行庭外和解的一致意见,并由海口农商行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案件审理延期至2020年1月31日,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之后也曾明确认可延期审理申请已获批准,然而一审法院却在2020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一审法院擅自审结本案的做法,是对当事人有关调解权利的非法剥夺,程序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一审法院已给与当事人一定时间的调解期限,在各方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及时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深银信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8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法院要求当事人对超期举证证据进行质证是否程序违法?|证据的提供是否逾期以及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属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裁量权所控制的内容,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属于其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定程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主张的一审法院强行要求其对盛世骄阳公司超期举证的证据进行开庭质证是否系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证据的提供是否逾期以及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属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裁量权所控制的内容,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盛世骄阳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属于其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诉讼代理人有多位可以协调分别参加两个庭审则不构成开庭时间冲突延期审理正当理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主张的一审法院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开庭时间冲突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仍按原有计划开庭并缺席审理是否系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上述条款中所述的正当理由系指突发性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主体范围包含被告及其全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当被告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因客观不能的理由无法参加庭审时,才属于可以因正当理由对庭审另行调整的情形。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发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专业价值进而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往往会降低标准,对于被告一方所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因开庭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庭审的情况予以考虑,但这并不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意以开庭冲突的原因要求人民法院调整庭审计划,

摘要2:(续)如允许此种情形被滥用,将对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某种程度上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电话联系笔录可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称的与一审开庭冲突之案件与本案分别委托了两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并不完全重合。对于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言,我国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应到庭参加诉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可以协调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参与两个庭审。更严格一些来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亦可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并无体现不可或不宜变更的情况或理由。因此,本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述理由不构成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进行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46号

摘要1:    
【裁判摘要1】另案申请抗诉并非本案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锦江业余体校以其对另案(2014)川民再终字第10号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为由申请本案中止或延期审理,因其理由并非本案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本案无需中止或延期审理
【裁判摘要2】(1)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驳回请求的,基于既判力原则,该认定可以作为后诉裁判依据);(2)当事人在法院已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仍基于合同无效而主张损失赔偿的不予支持——关于《出让协议书》效力问题。2015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作出(2014)川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案涉《出让协议书》应属有效,锦江业余体校认为《出让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锦江业余体校主张另案判决属于裁判观点而不属于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案不受另案的影响。本院认为,另案诉讼中,确认《出让协议书》无效是锦江业余体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是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合同有效的认定。锦江业余体校在本案提交的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与其在另案提交的证据并无实质区别,不属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出让协议书》有效,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锦江业余体校关于确认《出让协议书》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